我省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13.03.2015  15:06

  11日,记者从吉林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今年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据悉,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其中,家庭对象分为四类,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即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指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具体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对象则需要同时满足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三个条件。

  临时救助有三种方式:发放救助金,一般要求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确有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实物救助,对确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可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转介服务,该服务主要针对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一般分为救助制度之间的转介和政府救助向慈善救助转介。

  并且,这三种临时救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具体操作将根据困难对象的实际需要。

  临时救助标准由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公开发布并适时调整。对于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临时救助标准,采取不同方式予以确定:一般情况下,每个人的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最少为1个月,最多为6个月);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则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记者祝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