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类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13.03.2015  11:08

昨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经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此,城乡居民出现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均可申请救助。

救助范围

分为家庭和个人两种对象

根据《意见》的规定,救助范围分为家庭和个人两种对象。

A. 家庭救助对象包括四类,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

1.“急难型困难家庭”,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

3.“困境低保家庭 ”,是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4.“其他困难家庭”,是指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B. 个人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二是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三是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申请受理

申请应向街道或乡镇提出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市辖区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申请人向所属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救助方式

必要时可直接发现金

按照《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发放救助金 指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者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实物救助 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对救助对象确有需要的,可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救助标准

最多可领6个月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标准由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公开发布并适时调整。具体公式为,临时救助标准(每人)=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最少1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之所以这样确定,主要考虑临时救助属于基本生活救助,其救助水平要与最低生活保障相衔接。

例如:某个符合救助条件困难家庭有3口人,救助时当地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那么,当地管理审批机关可以根据该家庭困难程度,最低可以按1个月标准给予该家庭900元的临时救助(3人×300元/月×1个月=900元);最高可以按6个月标准给予该家庭5400元的临时救助。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相关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3.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4.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5.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新文化记者 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