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

13.03.2015  14:16

吉林省民政厅副厅长王桂敏介绍吉林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2015年3月12日(星期四)上午10时,吉林省民政厅副厅长王桂敏参加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介绍吉林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中国日报、中国新闻社、香港文汇报、香港大公报、香港商报、吉林电视台、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日报、人民网等24家媒体的30余名记者参会。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杨有海主持了本场新闻发布会。

  王桂敏(吉林省民政厅副厅长):

  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非常高兴在这里向媒体的朋友们介绍《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的相关情况。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一次将临时救助制度作为8+1社会救助制度框架(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组成部分,作出制度性安排,体现了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就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专门作出部署。省民政厅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2015年1月12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 2015年1月24日正式印发各地。

  二、《意见》的主要特点

  《意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更具操作性。

  第一,拓展了对象范围。在国务院《通知》规定的“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基础上,把“支出型困难家庭”(即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纳入了救助范围。

  第二,细化了政策规定。一是明确了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二是明确了“可委托乡镇(街道)审批”的小额临时救助额度(1000元及以下)、申请需提交证明材料类别和审核审批各环节的工作时限;三是明确了临时救助现金发放纪律;四是明确了各级政府预算安排依据(按照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发生情况等因素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五是明确了临时救助标准计算方法(临时救助标准(每人)=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一般按1—3个月掌握,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三,明确了社会救助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和相应措施。做到追究有主体、追究有依据,便于相关部门和机构监督和查处,努力确保临时救助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有四类,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即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指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具体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个人对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二是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三是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临时救助申请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对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受理。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当地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市辖区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街道)应当协助申请人向所属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四、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一般程序由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审核、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或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有三种方式:即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具体要根据困难对象的实际需要。

  发方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一般要求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

  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对确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可以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主要针对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一般分两个层面:一是救助制度之间的转介,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二是政府救助向慈善救助转介,对所有救助制度都发挥了作用,仍不能有效解决困难的个案,及时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六、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

  临时救助标准由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公开发布并适时调整。对于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临时救助标准,采取不同方式予以确定。

  一般情况,每个人的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最少为1个月,最多为6个月。之所以这样确定,主要考虑临时救助属于基本生活救助,其救助水平要与最低生活保障相衔接。例如:某个符合救助条件困难家庭有3口人,救助时当地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那么,当地管理审批机关可以根据该家庭困难程度,最低可以按1个月标准给予该家庭900元的临时救助(3人×300元/月.人×1个月=900元);最高可以按6个月标准给予该家庭5400元的临时救助(3人×300元/月.人×6个月=5400元)。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下面,我愿意回答大家的问题。

2015 年3月12日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   1.中国日报:我是中国日报记者。临时救助是不是对困难群众面临的所有困难都能给予“兜底”救助?

王桂敏:临时救助作为一项救助制度安排,有明确的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临时救助的救助范围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是按照申请人当地当期的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困境家庭的人口数,再视其困难程度给予最低1个月、最多不高于6个月的资金救助。临时救助是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其“兜底”功能最直接的体现是对基本生活的保障。

我们在实施临时救助制度过程中,有以下四点需要理解和把握:第一,临时救助属于生活救助,保障的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第二,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没有极特殊的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只能救助一次,不能重复救助;第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要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刚才我说到的这几类情况,要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的救助途径、救助方式实施救助,原则上不纳入到临时救助的范畴。第四,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县级政府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吉林电视台第一播报:我是吉林电视台第一播报记者。临时救助是不是能满足救助对象的所有需求?如何确保临时救助实施的公平公正?

王桂敏:我先来回答第一个提问。为了更好的回答这个问题,我想跟媒体朋友们说明一下,临时救助需要坚持的五项原则:一是坚持应救尽救原则,所有符合临时救助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按照规定得到及时的救助;二是坚持适度救助原则,临时救助的目的是为了困境家庭和个人摆脱暂时的生活困难,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救助政策是公开的,救助过程是透明的,救助的结果是公正的;四是坚持制度衔接原则,《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里明确了社会救助的框架体系为“8+1”格局,“8”是8项社会救助制度,其中包括临时救助,“1”是指社会力量参与。我们在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过程中,也要做到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五是坚持资源统筹原则,要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以及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这五条原则是在开展临时救助中应该遵循和坚持的。

理解了这五条原则之后,我来回答临时救助是不是能满足救助对象的所有需求。刚才我反复在说,临时救助是临时性的、过渡性的救助,其救助标准不是无限的,其目的和功用是解决遇到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短期的、暂时的生活上的困难。通过临时救助制度给予救助后,如果依然存在困难,我们要协助他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比如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等,这是临时救助之后接续的救助,如果说政府的各项救助政策都已经实施了,救助之后当事人的困难依然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我们要转介到社会组织,比如公益慈善组织、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志愿者群体,借助社会的力量帮扶困难对象渡过难关。

下面我来回答第二个问题。一项救助制度出台之后,公平公正是社会和受助人特别关注的方面,也是民政部门特别关注的问题。为了保证公平公正性,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要做到政策的公开。包括今天新闻发布的这种形式,也是我们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一次集中宣传,我们要把省里制定的临时救助制度,以及要求各市州4月底前制定的实施办法、细则等配套政策都全面公开,通过媒体、社区公示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监督实施,让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及时提出申请,让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明白原因。二是要保障政策实施程序和救助结果的公开透明。我们要求从乡镇(街道)受理开始,到核查核实,到民主评议,到救助结果的公开公示所有的一些列程序都是公开透明的,也欢迎媒体、群众和社会各界都来进行监督,有效确保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公开透明。三是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监管。临时救助资金要求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依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困难对象;同时,由于临时救助具有特殊性,有的特别急迫,来不及通过社会化发放程序,这种特殊情况也可以进行现金形式救助,但必须有严格的制度保障,从资金发放的制度、责任、手续上必须健全。此外,临时救助方式还有一种是实物救助,涉及食品、衣物、饮用水等物资的救助,为确保公平公正,我们也提出了相应要求,对物资的采购必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招标式采购,同时,对于物资的发放也要建立台账,履行完备的程序。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力度,避免徇私舞弊。《意见》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健全完善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结合现在正在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临时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将录入不良诚信记录,这也是一种追责的方式。

3.香港文汇报:我是香港文汇报记者。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事项审批是不是全部由乡镇(街道)负责?

王桂敏:不能这样理解。根据《意见》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度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事项。是否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决策权在县级民政部门。各级政府下一步将出台配套政策,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受委托之后才有权限审批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额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要把所有的审批资料原件报给县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案。

4.中国吉林网:我是中国吉林网的记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王桂敏: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的材料我们在《意见》中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实施中还要依据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民政部疟门制定的配套政策要求执行。《意见》要求提供的主要有以下材料:一是申请人身份的证明,主要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二是要有《临时救助申请书》;三是要有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比如火灾、交通事故等相关情况证明;四是要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方面的证明;五是由于基层工作人员在审批的过程中,要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核查的前提需要申请人提供一份准许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授权书;六是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大体上是这些,具体的还要由当地结合本地情况提出一些更明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