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支出型困难家庭被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13.03.2015  12:13

   城市晚报讯   12日上午,在吉林省政务大厅新闻发布厅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吉林省民政厅副厅长王桂敏就吉林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已于今年1月24日正式印发各地,全省各地也将根据《意见》要求,于4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临时救助制度并立即组织实施。

    《意见》拓展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意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更具操作性。”王桂敏介绍,《意见》规定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其中,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在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基础上,拓展对象范围,把“支出型困难家庭”(即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纳入了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申请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对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受理。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当地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市辖区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街道)应当协助申请人向所属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收入、财产情况证明;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具体由各地在出台配套政策时予以明确。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而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或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种方式予以临时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将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三种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具体要根据困难对象的实际需要。”王桂敏介绍,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一般要求通过代发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对确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可以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主要针对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一般分两个层面:一是救助制度之间的转介,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二是政府救助向慈善救助转介,对所有救助制度都发挥了作用,仍不能有效解决困难的个案,及时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同时,《意见》明确了临时救助标准计算方法。临时救助标准由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公开发布并适时调整。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标准(每人)=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最少为1个月,最多为6个月。例如:某个符合救助条件困难家庭有3口人,救助时当地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那么,当地管理审批机关可以根据该家庭困难程度,最低可以按1个月标准给予该家庭900元的临时救助(3人×300元/月.人×1个月=900元);最高可以按6个月标准给予该家庭5400元的临时救助(3人×300元/月.人×6个月=5400元)。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晚报记者 卢玉鸽/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