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标准及灵活人员缴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28.07.2023  21:08
  关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标准及灵活人员缴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广大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按照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76号)有关精神,自2023年8月1日起,长春统筹区内参保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9864元”的标准执行。上年度全省全口径月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为6655.33元/月,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9965.99元/月,下限调整为3993.20元/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单建模式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332.77元(不含100元大额保险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统账结合模式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598.98元(不含100元大额保险费)。

  望周知。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