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KTV音乐版权缴费喜忧参半 不缴费账户被冻结

08.12.2014  12:34

KTV业主希望与“ 吉林 天合”和解

“音集协”在全国多个城市维权

2013年,对于 长春 KTV行业来说,是非同寻常的一年。在这一年当中,长春49家中高档KTV,被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帝豪星辰”)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侵害著作权利人作品放映权”为由,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帝豪星辰”使用法律维权手段,最终如愿索赔人民币100万元左右。

同年4月1日,拥有KTV曲库95%以上中外歌曲法律权利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又频频发力,向长春150家KTV先后送达委托授权的版权使用费催缴函。

从此,长春KTV行业多年免费使用音乐作品的时代被终结。

2012年3月28日,长春大地洋溢着春天的气息,天气晴暖,大风相伴,最高气温13℃。当日上午,国家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督查组一行10人在南湖宾馆国际会议厅听取了吉林省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汇报……然而,就在这同一天,在长春,一场围绕“电视音乐作品放映权”的维权保卫战却正悄然展开……

这一小小的举动,对于长春的KTV行业来说可谓:山雨欲来风满楼。

【事件追溯】

长春49家KTV遭遇“版权风暴”  无一胜诉

2012年3月28日,前进大街某量贩式KTV的3楼306包房迎来了几位不速之客。这几位客人在点播了《犯错》《》《左眼皮跳跳》《我的爱从四面八方攻击你》等3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同时,还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

事隔多日,这几位不速之客中的一位女客人出现在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她亮出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帝豪星辰”的委托代理人、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影。

原来3月28日,赵影和长春市忠诚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同进入306包房点播歌曲和摄像,是在进行公证取证,为了后期与该量贩式KTV打维权官司做前期准备工作。

原告“帝豪星辰”的起诉书中称: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达州”)系《犯错》等多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后其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管理,并约定上述权利可转授给第三方行使。而2011年3月28日,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专有使用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上述专有使用权授权给原告管理,双方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其中包括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

原告“帝豪星辰”请求法院判令:1、该量贩式KTV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帝豪星辰”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长春市忠诚公证处提供的(2012)吉长忠诚证经字第84号公证书,以及公证员根据现场点播并摄像的歌曲整理制作的DVD光碟证物袋、制作的《点播清单》、结账单等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帝豪星辰”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发票3000元、公证费发票3109元及当事人陈述,确认涉案KTV未经权利人许可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帝豪星辰”享有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为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犯错》《》《左眼皮跳跳》等34部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帝豪星辰”经济损失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9709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负担。

调查中,记者发现被告对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遗憾的是,在2013年9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在这一局中,该量贩式KTV非但没有赢,反而再搭进去293元二审案件审理费。而“帝豪星辰”使用同样的法律手段,从2012年到2013年7月,在长春共计状告49家KTV,49起官司无一败诉。

【事态升级】                                                                           

“音集协”来长  目光瞄准吉林省

2013年,对于长春KTV行业来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可谓:老鼠拉木锨——大头在后头。

就在“帝豪星辰”与49家KTV在长春这块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奋力“博弈”的时候,又一个同样拥有音乐著作权的权利人——“音集协”在长春出现了,而且“野心”更大。如果把“帝豪星辰”和“音集协”两个权利人放在一起对比,那么,把“帝豪星辰”比喻成小权利人,把“音集协”比喻成大权利人,应该更贴切形象。“音集协”瞄的远远不只是长春市,而是吉林省,他们使用的维权手段与方法几乎与“帝豪星辰”一模一样。

长春市朝阳区某某量贩式练歌场的投资人方某、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娱乐有限公司长沈路店负责人蔡某等,均被“音集协”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音集协”听起来不过是一个社会团体的名字,可是,它凭什么来吉林省告这家KTV、告那家卡拉OK练歌房?这又是谁赋予它的权利?还有一个叫吉林天合世嘉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天合”)的,它又凭什么来吉林省征收版权费?他们到底是什么来头呢?

记者登录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调查发现,在我国,共有5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音集协”是其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明文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事态进展】

授权“吉林天合”  按标准征收版权费

看来,这个“音集协”的合法性是不用怀疑了。而这个“吉林天合”又是怎样的呢?

记者查询发现,北京天合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是文化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的指定运营商,负责以系统为依托,开展增值业务。该项业务与版权收费服务需要大致相似的服务渠道体系,为了节约权利人开支,避免不合理重复建设,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在“天合公司”布置渠道成熟的地方,“音集协”委托“天合公司”为版权使用费收取提供服务。

2014年11月21日,记者在长春市自由大路与临河街交会处某小区内找到了“吉林天合”。该公司秋总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是“天合公司”的子公司,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吉林省正式开展业务。吉林省是全国第29家开始收费的省份,相对其他省份,已经晚收费好几年。

记者注意到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日期是2008年。

秋总经理还向记者出示了2014年6月12日“音集协”下发的有关于“吉林省长春市KTV场所版权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函。记者发现,国家版权局早在2006年1号公告,就明确收费工作从2007年1月1日开始。

该批复函的内容是这样的:

吉林天合世嘉文化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KTV场所音像版权使用费收费工作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因吉林省天合子公司从2013年开展业务。经研究决定,吉林省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收缴KTV场所音乐版权费,对长春市2014年KTV场所音乐版权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经天合文化集团同我协会沟通协调,2014年7月31日之前主动缴费的长春市KTV场所,按照特批标准收费:

2013年版权费=包房数X(5元X0.85)X365天

2014年版权费=包房数X(5元X0.85)X(365天-30天)(连续缴费)

二、9月30日之前缴费的:

2013年版权费=包房数X(8.5元X0.85)X365天

2014年版权费=包房数X(8.5元X0.85)X(365天-30天)(连续缴费)

三、取证(已出公证书)、立案前,主动缴费的:

2013年版权费=包房数X(8.5元X0.85)X365天

2014年版权费=包房数X(8.5元X0.85)X(365天-30天)(连续缴费)

收取和解费=2万元(场所依法应承担的公证、取证、律师费)

四、诉讼、开庭判决后要求和解的:

2013年版权费=包房数X(8.5元X0.9)X365天

2014年版权费=包房数X(8.5元X0.85)X(365天-30天)(连续缴费)

收取和解费=2.5万元(场所依法应承担的公证、取证、诉讼、律师费)

五、第二次取证后缴费的:

版权费全额追缴

收取和解费=2.5万元

注:场所如遇市政工程暂时停业的,须提供市政工程公告及停业证明,因装修或其他原因停业的,须提供装修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须报天合文化集团市场部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审核。

2014年6月12日

记者调查中发现,“音集协”早就盯上吉林省了,掐指算来,吉林省的KTV行业已经是“幸运的”了,比其他地方至少晚收了“音乐版权费”6年。

秋总经理比喻说:“帝豪星辰”在长春这片土地给他们公司趟出了一条路,这让他们刚开始的工作相对顺利一些。比如,长春市某美食音乐餐厅的老板徐某刚刚接到法院的传票,就及时请求和解,并按规定缴纳KTV版权使用费。

就在记者采访之际,长春市春城大街某酒店业主侯某来到该公司,前来了解、商谈如何处理原来酒店业主宋某2013年6月份侵害作品放映权赔偿一案(该案法院已经判决生效)。据了解,侯某是2013年10月份从宋某处接手的,他当天来也是宋某让他想办法把这个问题解决掉。

秋总经理告诉侯某,关于宋某侵权一案,法院已经做出生效的法律判决。按正常来讲,这个案子的代表权利人“吉林天合”与侯某说不着,因为这事情此前跟侯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问题是宋某从起诉到开庭、再到判决,就一直没有现身,既然宋某派你来处理这个问题,还请侯某把话带给宋某,希望宋某早日现身,面对现实,早日把问题处理掉,躲是躲不过去的。

当日,长春市双阳区一家有25个包房的某KTV业主也赶到“吉林天合”,赶来询问如何能早些缴费,他们对秋总经理直言,他们还要继续经营这个行当。原来,该KTV是第一次诉讼,已经开完庭,开庭后业主积极跟“吉林天合”联系,为此“吉林天合”给了他们一定程度的减免,但对方还想再要点优惠。

拒不缴费  KTV业主账户被冻结

“音集协”一名沃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在吉林省开展工作一年多的时间,依旧有一大部分KTV投资人或者业主守法经营意识淡漠,多数持观望态度,存侥幸心理,你找他送达催缴函,他不搭理你;你起诉到法院,他依旧不搭理你;他接到法院传票后既不提出答辩,也不出庭。法院你判你的,他该干啥还干啥。

“长春地区我们掌握180多家KTV店,包括双阳和德惠。截至目前,能够积极缴费的有七八十家,我们在长春地区一共起诉73家,吉林地区一共起诉20家。经法院判决和解的有20多家。二次诉讼的有8家,但目前并没有全部公告。目前申请强制执行的有11家。”沃姓工作人员说。有些人,不动真格的,他真的不在乎你。在长春开两家KTV的赵某就是这样一个人。长春市朝阳区**娱乐空间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庭两家店都是榆树市恩育乡人赵某的店。这两家店都已经到了判决执行的阶段,“从我们起诉、到开庭、到判决生效,赵某一直没有与我们‘音集协’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目前赵某的个人账户被法院冻结。后来,赵某本人才跟我们的秋总经理电话联系,然后他们的一个合伙人过来了,请求和解。”

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音集协”工作人员所说的赵某的个人账户被法院冻结一事所言不虚。

【事态追问】

为何音乐著作权权利人胜诉率这么高?

公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  欠缺自觉守法意识

11月28日下午,记者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吉林省KTV行业多发侵犯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案件,采访了吉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广军。

李广军告诉记者,这两三年来,省高院一共审理了5起KTV业主或投资人上诉案件均以败诉告终。其中,涉及“音集协”3起、“帝豪星辰”两起。

谈到这些音乐著作权权利人胜诉率为什么如此之高?李副庭长告诉记者,因为“音集协”和“帝豪星辰”的法律知识完备,走的都是正常法律程序——公证方式搜集证据。因为公证取证方式是国家规定的一种方式,它所取得的证据效力更强。

在谈到作为法官,有什么感受和好的建议时,李副庭长说:从公民和机关角度来说,公民要知法守法。在我国,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而行政机关(各级政府下设的文化稽查总队、支队、大队)应该大力宣传著作权法,尊重知识产权,依照行政职责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查处。而司法机关要从裁判角度,首先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其次,在审判过程中,要对不懂法的被告或者上诉人要先进行法律宣讲,主动做一些调解工作。还有,法院也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最后是新闻媒体记者与法律界人士、法学院的专家学者多多联系,通过一些生动的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的平台,告诉广大听众、读者和观众,争取让更多的老百姓知法、守法,让自觉守法意识成为一种好的行为习惯。

【事态延伸】

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成立

调查中,记者发现长春KTV行业从起步至今,这么多年来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缺乏行业联合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不过,KTV投资人或经营业主这种“各自为政”的时代快要终结。

就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又有利好消息传来,2014年11月15日下午,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这个行业协会是连接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的服务性组织,是沟通政府、企业、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推动文化娱乐行业协会的成立与发展,对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对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维权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记者  韩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