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KTV行业 音乐版权缴费喜忧参半

08.12.2014  08:31

音集协”在全国多个城市维权

  如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遭受“版权暴风雨”洗礼的长春KTV行业,现在又是一个什么状态呢?

  2013年,对于长春KTV行业来说,是非同寻常的一年。在这一年当中,长春49家中高档KTV,被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帝豪星辰”)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侵害著作权利人作品放映权”为由,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帝豪星辰”使用法律维权手段,最终如愿索赔人民币100万元左右。

  同年4月1日,拥有KTV曲库95%以上中外歌曲法律权利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又频频发力,向长春150家KTV先后送达委托授权的版权使用费催缴函。

  从此,长春KTV行业多年免费使用音乐作品的时代被终结。

  2012年3月28日,

  长春大地洋溢着春天的气息,天气晴暖,大风相伴,最高气温13℃。当日上午,国家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督查组一行10人在南湖宾馆国际会议厅听取了吉林省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汇报……然而,就在这同一天,在长春,一场围绕“电视音乐作品放映权”的维权保卫战却正悄然展开……

  这一小小的举动,对于长春的KTV行业来说可谓:山雨欲来风满楼。

  【事件追溯】

  长春49家KTV遭遇“版权风暴” 无一胜诉

  2012年3月28日,前进大街某量贩式KTV的3楼306包房迎来了几位不速之客。这几位客人在点播了《犯错》《》《左眼皮跳跳》《我的爱从四面八方攻击你》等3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同时,还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

  事隔多日,这几位不速之客中的一位女客人出现在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她亮出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帝豪星辰”的委托代理人、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影。

  原来3月28日,赵影和长春市忠诚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同进入306包房点播歌曲和摄像,是在进行公证取证,为了后期与该量贩式KTV打维权官司做前期准备工作。

  原告“帝豪星辰”的起诉书中称: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达州”)系《犯错》等多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后其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管理,并约定上述权利可转授给第三方行使。而2011年3月28日,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专有使用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上述专有使用权授权给原告管理,双方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其中包括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

  原告“帝豪星辰”请求法院判令:1、该量贩式KTV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帝豪星辰”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长春市忠诚公证处提供的(2012)吉长忠诚证经字第84号公证书,以及公证员根据现场点播并摄像的歌曲整理制作的DVD光碟证物袋、制作的《点播清单》、结账单等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帝豪星辰”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发票3000元、公证费发票3109元及当事人陈述,确认涉案KTV未经权利人许可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帝豪星辰”享有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为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犯错》《》《左眼皮跳跳》等34部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帝豪星辰”经济损失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9709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负担。

  调查中,记者发现被告对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遗憾的是,在2013年9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在这一局中,该量贩式KTV非但没有赢,反而再搭进去293元二审案件审理费。而“帝豪星辰”使用同样的法律手段,从2012年到2013年7月,在长春共计状告49家KTV,49起官司无一败诉。

  【事态升级】

  “音集协”来长 目光瞄准吉林省

  2013年,对于长春KTV行业来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可谓:老鼠拉木锨——大头在后头。

  就在“帝豪星辰”与49家KTV在长春这块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奋力“博弈”的时候,又一个同样拥有音乐著作权的权利人——“音集协”在长春出现了,而且“野心”更大。如果把“帝豪星辰”和“音集协”两个权利人放在一起对比,那么,把“帝豪星辰”比喻成小权利人,把“音集协”比喻成大权利人,应该更贴切形象。“音集协”瞄的远远不只是长春市,而是吉林省,他们使用的维权手段与方法几乎与“帝豪星辰”一模一样。

  长春市朝阳区某某量贩式练歌场的投资人方某、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娱乐有限公司长沈路店负责人蔡某等,均被“音集协”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音集协”听起来不过是一个社会团体的名字,可是,它凭什么来吉林省告这家KTV、告那家卡拉OK练歌房?这又是谁赋予它的权利?还有一个叫吉林天合世嘉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天合”)的,它又凭什么来吉林省征收版权费?他们到底是什么来头呢?

  记者登录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调查发现,在我国,共有5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音集协”是其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明文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