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宣判14起毒品犯罪案 运输大麻烟被判七年

26.06.2015  08:59

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长春市两级法院于6月24日、25日集中宣判14起毒品犯罪案件,同时披露3起典型案例,以警示社会公众远离毒品犯罪。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长春地区毒品犯罪案件形势依然严峻。长春中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王旭东介绍,2012年以来,仅长春中院一审受理的毒品案件已达80余件,涉案被告人300余人。从审判情况看,当前的毒品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部分案件中的涉案毒品数量非常巨大,已达万克;制造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开始出现,部分贩毒人员将从外地购买的毒品进行再加工,之后贩卖牟利;毒品再犯、累犯比例高;毒品类型增多,除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外,杜冷丁、麻黄碱等其他类型毒品数量有所增加;出现跨地区毒品犯罪网络。

 

在审判工作中,长春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打击毒品犯罪,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主犯、职业毒贩、毒品再犯;针对多人实施毒品犯罪的案件,严格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罚当其罪,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日前,长春中院邀请公安、检察机关,就毒品案件证据问题展开专题研讨交流。

 

相关案例:

 

贩卖毒品1100余克 一审判处死缓

 

被告人邢某,1963年生于德惠市,去年上半年,从湖北武汉的贩毒人员处(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当年6月,在长春市朝阳区开运大厦初某(另案处理)租住处,以甲基苯丙胺(冰毒)每克20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冰毒片”)每片52元的价格,向初某贩卖,初某向邢某支付了部分毒资。

 

当日13时50分许,警方在开运大厦4门楼道内将二人抓获,并在初某租住处查获邢某贩卖给其的毒品。当日,警方在位于德惠市三中央街及德惠市边岗乡的邢某暂住处,均分别查获毒品,在其朋友住处查获邢某暂存的毒品。综上,邢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20.27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77.546克。

 

长春市中院审理认为,邢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100余克,数量大,应依法严惩,考虑到涉案毒品大部分被查获,邢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一审判决:被告人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属于违法所得、违禁品的,依法没收。

 

种植加工运输大麻烟 四人均被判七年

 

德惠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12、2013年间,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在榆树市双榆树村租用2公顷土地种植麻籽,收获后加工成毒品大麻烟以供贩卖。后马某甲、张某某将此两年间加工的毒品大麻烟64.4公斤,运输至德惠市,藏匿于马某甲朋友家仓库中。去年7月,马某丁用车将这64.4公斤大麻烟运往榆树市欲准备交易,当车行至松花江大桥附近时,被德惠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经检验,收缴的大麻烟中含四氢大麻酚成分。

 

德惠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马某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长春中院经合议庭评议,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容留他人吸毒 获刑十个月

 

被告人滕某,1991年生,打工人员。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吸毒,于2012年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去年9月,被告人滕某在其亚泰大街附近的暂住处,多次容留蒋某、侯某、杜某吸食毒品。滕某供述,其于2008年夏天开始吸毒。去年9月初,另三人多次来其住处吸毒,冰毒是蒋某带来的。证人证言也证实,蒋某每次来吸毒都免费提供给滕某毒品,经滕某同意,三人曾多次在其家中吸毒。

 

南关法院认为,被告人滕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滕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滕某不服,提出上诉。长春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长春中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苟穗宁介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案件,近半年来有所上升。很多人认为只提供地点自己不吸毒不构成犯罪。但按照法律规定,只要为他人吸毒提供地点,包括房屋、船只、其他可以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不管容留的人数多少、次数多少、甚至是否获利,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这类犯罪的法定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容留他人吸毒过程中如果还贩卖毒品给别人,要按照较重的罪名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