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毒品犯罪 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26.06.2015  16:44
新闻发布会现场
  • 省法院刑四庭副庭长赵星天作新闻发布
  •   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6月26日上午,省法院召开“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减少毒品危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会上,省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赵星天介绍了全省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专项活动”的相关情况,并发布5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发布会由省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处长赵英主持。

      一、开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专项活动”情况

      今年上半年,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和省禁毒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加大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力度,遏制毒品犯罪高发多发势头,省法院在全省法院开展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专项活动”,此次专项活动为期2个多月,从5月下旬开始,预计到7月末结束,活动的主题是“从严打击毒品犯罪,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全省毒品犯罪的高发多发态势。

      此次专项活动重点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案件,进行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抓获的毒枭或职业毒犯、毒品再犯、累犯等主观恶性大、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大、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法院集中力量对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判,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发多发势头,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截止到6月10日,全省各级法院已受理一审、二审、再审毒品犯罪案件共计1004件,比去年同期毒品犯罪案件上升了90.5%;其中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毒品案件898件,二审毒品案件98件,再审案件8件。目前受理的1004件案件中,已审结706件,结案率为70.3%。

      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决不能手软。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全省各级法院将对32件毒品案件,共50余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通过严惩毒品犯罪分子,集中时间宣判,一方面震慑涉毒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另一方面扩大对禁毒工作的宣传,让人民群众真切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各中、基层法院都将在这一时段选择典型案件,通过全省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网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提高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

      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下一步,全省法院将以这次开展严厉打击犯罪专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充分认识全省毒品犯罪的严峻性、长期性以及禁毒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毒品犯罪审判水平,为全省禁毒工作作出应有贡献。

      二、通报五起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

      张学国、陆波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学国,男,汉族,1974年4月3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陆波,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无业。

      2010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张学国在吉林省长春市四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被告人陆波,陆波雇佣、指使被告人王成帮助张学国驾车从湖北省武昌市运送部分毒品至长春市。陆波将部分毒品加价卖给岂鑫、王永贤、许成军及其他吸毒人员。被告人王永贤购得毒品后,加价卖给被告人王凯。张学国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27839粒,约2114.61克;甲基苯丙胺1158.29克;大麻3.42克。陆波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27800粒,约2111.6克、甲基苯丙胺1157.37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国、陆波之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张学国、陆波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大,且大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运输毒品犯罪中均系主犯,陆波又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主观恶性深,依法应从重处罚,对张学国、陆波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据此,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学国、陆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对同案被告人王永贤、王成、王凯均判处有期徒刑。

      罪犯张学国、陆波的死刑判决最高法院已经核准并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刘众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众,男,满族,1971年3月8日出生,无职业。

      2012年11月末,被告人刘众与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民警被告人郑宝仲通过电话联系并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580克。被告人李凤山在刘众的指使下,联系被告人韩冰驾车将上述毒品运回长春市,刘众、李凤山将购买的毒品贩卖展宝新等人。

      2012年12月初,刘众与李凤山从广东省东莞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50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8000粒,重约720克,并运回长春市贩卖。

      刘众、李凤山两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208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720克。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众的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众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指使他人及伙同他人运输毒品,购得的毒品由其支配,大部分毒品被其贩卖,是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指挥者及主要出资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众到案后虽能坦白部分贩毒事实,但其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大、含量高,且大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属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据此,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对同案被告人李凤山、展宝新、郑宝仲、于凤军、韩冰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以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年不等刑期。

      罪犯刘众的死刑判决最高法院已经核准并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

      陈久亮、徐振长等犯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久亮,男,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无业。被告人徐振长,男,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李冰梅,女,汉族,1964年1月31日出生,无业。

      2013年5至7月,被告人李冰梅从被告人陈久亮及他人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毒品并运输至吉林省长春市贩卖给徐振长等人。被告人陈久亮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414.8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47.96克;被告人徐振长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961.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47.96克;被告人李冰梅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991.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83.96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久亮、徐振长、李冰梅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久亮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毒品含量高,且系毒品再犯、累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又系毒品源头,应依法严惩;徐振长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大,毒品含量高,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系主犯,应依法严惩;李冰梅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大,毒品含量高,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罪行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李冰梅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陈久亮等,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久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振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冰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对同案被告人孙智慧、阳正华、张人楠、王永利、闫珺博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二年等。对被告人陈久亮、徐振长的死刑判决已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例4:

      樊民东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樊民东,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无业。

      2012年3月至7月间,樊民东从被告人谭兴民等人手中三次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6.66万片,约重14994克,并将上述毒品运至长春市后贩卖给被告人潘国军、朱福明等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民东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樊民东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樊民东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对同案被告人谭兴民、潘国军、朱福明、盛铁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同案被告人孙青山、盛铁刚、王国全、咪温约、吴军、任彪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刑期。

      对被告人樊民东的死刑判决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例5:

      高连发、马俊超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连发,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马俊超,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高连发经江小红介绍认识被告人马俊超、许为喜后从二人手中购买毒品,并将所购部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项红兵。高连发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8194.8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72.29克,马俊超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398.2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15.43克、咖啡因62.91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连发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俊超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高连发贩卖毒品次数多,数量大,其中大部分毒品是甲基苯丙胺,且含量高,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罪行严重,应依法严惩, 马俊超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大,其中大部分毒品是甲基苯丙胺,含量高,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连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俊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对同案被告人许为喜、王玉柱、项红兵、江小红、王卫国、张海涛、潭红丽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八年不等刑期。对高连发、马俊超的死刑判决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综观这五起案件,给予我们深刻社会启示,从被告人的年龄上看,五起案件主犯共计9人,6人为70后,3人是60年代出生,犯罪时为青壮年,从贩卖、运输毒品数量上都属量大、含量高,如冰毒、麻古类毒品,危害性大,且均流入社会。从判决结果上看,五起案件的主犯均判死刑,同案被判处十年以上至死缓刑罚。他们都是青壮年,正值人生好年龄,本应通过合法途径发家致富,可是他们无视国法,铤而走险,以贩卖、运输毒品为致富手段,其结果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接触吸食毒品害人害己,毒品犯罪不但对人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具有极强的破坏力。同时,也是社会的毒瘤、隐患、不安定因素。人民法院敬告市民远离毒品,保家庭成员健康维护社会安宁。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