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院集中宣判14起毒品犯罪案件

26.06.2015  10:02

    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长春市两级法院于6月24日、25日集中宣判14起毒品犯罪案件。同时,长春中院选取3起典型案例向媒体披露,以警示社会公众远离毒品。

    贩卖毒品1100余克 一审判处死缓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邢某某从湖北省武汉市的贩毒人员处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同年6月27日,邢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开运大厦初某某租住处向初某某贩卖毒品。当日13时50分许,公安人员将邢某某、初某某抓获,并在初某某租住处查获邢某某贩卖给初某某的毒品。当日,公安人员还在邢某某两个暂住处以及其朋友张某某住处,查获邢某某暂存的毒品。邢某某被一审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容留他人吸毒 获刑十个月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打工人员。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吸毒于2012年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南关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9月,被告人滕某某在其暂住的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教委宿舍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蒋某、侯某某、杜某吸食毒品。 据被告人滕某某供述,其于2008年夏天开始吸毒。2014年9月初,蒋某、侯某某、杜某多次来其住处吸毒,冰毒是蒋某带来的。证人蒋某、侯某某、杜某的证言也证实,三人曾多次在滕某某家中吸毒,蒋某每次来吸毒都免费提供给滕某某毒品,滕某某同意他们在其家中吸毒。 南关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长春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基本一致。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种植、加工、运输大麻烟 四人被判七年

    经审理认定,2012、2013年间,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伙同潘某某(未到案)在吉林省榆树市双榆树村租用2公顷土地种植麻籽,收获后加工成毒品大麻烟以供贩卖。后被告人马某甲、张某某将此两年间加工的毒品大麻烟64.4公斤运输至吉林省德惠市藏匿于马某甲朋友家仓库中。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马某丁用车将该64.4公斤大麻烟运往榆树市准备交易,当车行至松花江大桥附近时,被德惠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经检验,收缴的大麻烟中含四氢大麻酚成分。

    德惠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甲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马某乙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马某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张玉卓 记者 饶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