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帮公安机关抓获上线被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7.06.2015  10:05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全省各级法院将对32件毒品案件、共50余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26日上午,省法院召开“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减少毒品危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全省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专项活动”的相关情况,并发布了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截止到6月10日,全省各级法院已受理一审、二审、再审毒品犯罪案件共计1004件,比去年同期毒品犯罪案件上升了90.5%。目前受理的1004件案件中,已审结706件,结案率为70.3%。

    案例1:

    2012年11月末,被告人刘众与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民警被告人郑宝仲通过电话联系并购买冰毒580克。被告人李凤山在刘众的指使下,联系被告人韩冰驾车将上述毒品运回长春市,刘众、李凤山将购买的毒品贩卖展宝新等人。

    2012年12月初,刘众与李凤山从广东省东莞市购买冰毒1500克和麻古8000粒,重约720克,并运回长春市贩卖。 刘众、李凤山两次贩卖、运输冰毒2080克,麻古720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众的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众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指使他人及伙同他人运输毒品,购得的毒品由其支配,大部分毒品被其贩卖,是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指挥者及主要出资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对同案被告人李凤山、展宝新、郑宝仲、于凤军、韩冰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年不等刑期。

    案例2:

    2013年5至7月,被告人李冰梅从被告人陈久亮及他人手中购买冰毒、麻古等毒品并运输至吉林省长春市贩卖给徐振长等人。被告人陈久亮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414.8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47.96克;被告人徐振长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961.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47.96克;被告人李冰梅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991.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83.96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久亮、徐振长、李冰梅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久亮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毒品含量高,且系毒品再犯、累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又系毒品源头,应依法严惩;徐振长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大,毒品含量高,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系主犯,应依法严惩;李冰梅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大,毒品含量高,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罪行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李冰梅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陈久亮等,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久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振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冰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对同案被告人孙智慧、阳正华、张人楠、王永利、闫珺博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二年等。对被告人陈久亮、徐振长的死刑判决已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孙兵 记者 饶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