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工商局吉林省消费者协会 分别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0.03.2016  09:04

长春市工商局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

分别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长春市工商局发布】

   案例一: 无许可买卖流通人民币案

  2015年11月3日,群众举报国一金典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经查,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出售“第四套小全”50册,共盈利16500元人民币。

  评析:本案是一起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案件,属于新领域案件,目前部分商贸公司暗地里销售流通人民币,销售过程较为隐蔽,通常只存放一本样本,消费者缴纳定金后再进行采购销售。根据规定,某商贸有限公司构成了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该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医院商业贿赂案

  2015年8月5日,群众举报长春市某医院伽马刀治疗中心为了争取患者到该院就诊,存在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经查,医院为了扩大经济效益,责成该院伽马刀治疗中心主任王某以朋友侯某名义成立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医院假借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义,通过该院王某请省内各家医院的医生及介绍患者的相关人员以吃饭、旅游、赠送礼品、购物卡等方式从事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截至查获时止,王某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从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账上相继支出招待费137086.00元从事上述违法活动  ,为医院争取了37名患者,治疗收入680800.00元,获利500200.00元。

  评析:该类商业贿赂案件是医疗行业的典型,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使其收受巨大利益,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长春市某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处罚。

   案例三: 销售假冒汽车配件侵权案

  2015年10月26日,工商局接到上海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投诉请求书,反映陈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经查,陈某于2014年5月注册成立了汽车配件商店,期间陈某与他人经销假冒“奥迪”品牌汽车配件。截至案发时止,陈某违法经营额为  64737元。

  评析:陈某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而销售,此行为易于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案例四: 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15年9月14日,群众举报某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经查,某酒类销售公司为增加市场占有率,  给予与其签订经营协议的两家经营企业某品牌酒作为奖励,并要求该两家经营企业只销售某品牌酒。某酒类销售公司获利  176,000.00元。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某酒类销售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评析:该酒类销售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案例五: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12月4日,长春市公安局将未达到立案标准的荆某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案及涉案物品移送给工商局依法处理。经查,“荆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位于光复路的调料行从事干调销售活动。至案发时止,未售出的“李锦记”系列调味酱、  “李锦记”旧庄特级耗油、“美极”鲜味汁、“家乐”鸡精、“家乐”鲜露、“家乐”辣鲜露、“家乐”鸡汁、“太太乐”鸡精、“大喜大”牛肉粉、“阿香婆”牛肉酱、“东古”一品鲜酱油经相应的各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售出与未售出的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实际售价)  23775.00元。依据相关规定,工商机关责令荆某立即改正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并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处罚。

  评析:荆某的上述行为属无照经营,同时违反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例六: 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案

  2015年9月17日,群众举报深圳某RGB公司吉林分公司把损坏以及存在故障问题的商品,经维修后按合格商品进行销售。经查,深圳某公司吉林分公司自2012年4月份起,把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造成损坏的以及存在故障的商品进行维修后重新包装,由其服务经理销售给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介绍称该商品为商场撤下的样机、是职工内部价格,未明示和标注是经过维修过的商品,使消费者误认为此商品是合格品。至案发时止,该公司销售经维修过的商品92台,销售金额为182,06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评析:此案属于典型的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隐瞒其销售的商品曾被维修过的事实  ,向消费者谎称是商场撤下的样机,并以职工内部价格等名义打折销售,使消费者误认为此类商品是合格品,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限制竞争违法案

  2014年11月4日,群众投诉吉林省某公司长春双阳分公司在给居民及房地产企业更换和安装民用配套设施时,涉嫌存在限制竞争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开始,通过限定用户到当事人指定的公司购买其经销的设施,从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至案发时,当事人共为用户安装审批各种设施5316块,总价2177280.00元。依据相关规定,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并对当事人处罚。

  评析:此案是典型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公用企业在人民群众的日常消费生活中具有独占性和唯一性特点,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通过此案的查办,案件中的公用企业认识到了违法行为严重后果,出台了相关文件,规范了自己的经营行为。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  

   案例1: 贷款购车有“猫腻”  额外费用轻易别交

  2015年2月16日,消费者王先生在梅河口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了贷款购车。双方签订购车合同约定:原价12.78万元,优惠后,协议价格11.8万元(购车首付3.7万元、贷款8.1万元)。首付款中包括2000元保险押金、7000元银行履约金、1000元杂费。协议明确要求三年的车辆保险必须要由汽车销售公司办理,否则保险押金不退。消费者后经多方了解,认为首付款中的保险押金、银行履约金收取不合理,于2015年3月2日投诉到梅河口市消协。

  经查证实:汽车销售公司收取贷款购车用户的保险押金属于涉嫌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且银行并不收取所谓的银行履约金。同时,即使双方签订了贷款购车合同,合同条款中涉及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的,合同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因此,保险押金  、银行履约金应当退还消费者。最终,该汽车销售公司返还给消费者6000元,并同意消费者的车辆保险可以自行选择保险公司。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表示,当前,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激烈,一些汽车销售公司和汽车4S店为了留住客户并赚取利  润,往往以虚假优惠为促销手段,利用格式合同条款限制用户的选择权、解释权和虚构收费项目。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为赚取保险公司返还提成,强制贷款购车用户通过本公司办理保险,又虚构“银行履约金”收费项目作为销售利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相关条款,应当全部予以退还。 

   案例2: 新车导航非原厂  消费者该享知情权案例

  消费者张先生于2015年6月中旬在四平某4S店购买新车,行驶数日后,发现该车导航并非原厂,消费者要求经销商给出合理解释遭到拒绝,遂投诉至消协。

  经消协调查,消费者购买的车型原车不配导航系统,此导航系统是经销商私自安装的非原厂导航,出售时未告知张先生。消协认为,经销商私自安装导航没有对整车质量造成影响,但在消费者购车时没有向消费者及时说明,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经销商同意退回消费者汽车导航款人民币3000元,并承担此导航终身维修责任。

   案例3: 商家无理由取消服务  百名消费者集体投诉

  2015年年初,长春市南关区消协陆续接到消费者对丽景健身馆无故关门不能提供服务的群体投诉。所有消费者都是以预付消费形式办理了预付卡,消费额度损失几百至几千元,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消协工作人员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并通过多种渠道找到该健身馆责任人,就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多次约谈,向其讲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经营者履行合同义务。责成健身馆负责人先行登记消费者信息,拿出退款方案,最终,考虑到自身的经营情况,商家分三批进行退款,截止到2015年8月10日,共为218名消费者退款,退款金额101600元,返交通费200余元。

  (记者  张雅静  白丹/报道)

(责任编辑:卢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