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吉林分公司将问题商品维修后当合格品卖

10.03.2016  11:05

  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该如何防范避免上当。职工价、样品机……如果您轻信了卖家如此宣传,可能您就已经上当了,因为您购买的有可能是问题商品。9日,长春市工商局发布打假维权典型案例,以此警醒消费者及商家要遵规守法,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销售假冒汽车配件侵权案

  2015年10月26日,工商局接到上海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投诉请求书,反映陈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经查,陈某于2014年5月,注册成立了汽车配件商店,期间陈某与他人经销假冒“奥迪”品牌汽车配件。截至案发时止,陈某违法经营额为64737元。

  评析:陈某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而销售,此行为易于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案例: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案

  2015年9月17日,群众举报深圳某RGB公司吉林分公司把损坏以及存在故障问题的商品,经维修后按合格商品进行销售。经查,深圳某公司吉林分公司自2012年4月份起,把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造成损坏的以及存在故障的商品进行维修后重新包装,由其服务经理销售给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介绍称该商品为商场撤下的样机、是职工内部价格,未明示和标注是其经过维修过的商品,使消费者误认为此商品是合格品。至案发时止,该公司销售经维修过的商品92台,销售金额为18206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评析:此案属于典型的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隐瞒其销售的商品曾被维修过的事实,向消费者谎称是商场撤下的样机,并以职工内部价格等名义打折销售,使消费者误认为此类商品是合格品,其行为损害了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限制竞争违法案

  2014年11月4日,群众投诉吉林省某公司长春双阳分公司在给居民及房地产企业更换和安装民用配套设施时,涉嫌存在限制竞争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开始,通过限定用户到当事人指定的公司购买其经销的设施,从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至案发时,当事人共为用户安装审批各种设施5316块,总价2177280.00元。依据相关规定,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

  评析:此案是典型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公用企业在人民群众的日常消费生活中具有独占性和唯一性特点,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通过此案的查办,案件中的公用企业认识到了违法行为严重后果,出台了相关文件,规范了自己的经营行为,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记者/赵宇 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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