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25.12.2015  10:53

  为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4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中制定了建设工程审查制度,防止工程建设破坏气象探测环境。

  《条例》共32条,包括气象设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备案、建设工程审查、气象台站迁移审批和举报等七项制度。据了解,目前,我省共有各类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56个,区域气象观测站1388个,但因城市规划和探测环境遭受破坏,被迫搬迁气象台站24站次。“气象探测环境屡遭破坏和气象台站的频繁搬迁,直接影响气象资料的连续性、代表性和可比较性,进而影响到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省气象局副局长李振声表示。

  工程建设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是目前我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为此,我省将从源头预防,《条例》规定,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改、扩建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事先书面报告气象部门并提出补救措施,没有征得气象部门书面同意、没有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条例》同时规定,气象台站站址应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因实施城镇总体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可以申请迁移气象台站,但必须先批准后迁移、先建新站再迁移旧站,新站需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规定拟迁移的国家基准气候站站址应至少保持50年稳定不变,国家基本气象站和国家一般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简单说就是,气象台站可以搬迁,但必须依法搬迁,不能一迁再迁。”李振声表示。  (记者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