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4.12.2015  16:56

     

      12月24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继《吉林省气象条例》《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之后颁布的第三部省级地方气象法规,也是一部专门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气象法规。

  省气象局李振声副局长向与会记者简要介绍了《条例》的初衷,指出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保证气象探测设施正常、稳定、可靠地运行,是确保气象探测资料准确的关键。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提高了对气象设施和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力度,但是在具体落实上,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度。省气象局结合我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条例》共32条,主要规定了气象设施保护制度、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制度、专项规划编制制度、报告抄送制度、建设工程审查制度、气象台站迁移审批制度和举报制度等七项制度。《条例》实施后的进一步工作措施。

  《条例》实施后,全省气象部门将通过多途径、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将主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形成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合力;将及时修改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并切实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吉林日报、中新社吉林分社、省广播电台、东亚经贸新闻、新文化报、城市晚报等十余家媒体参加了发布会,与会专家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