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2.09.2015  11:10

  21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已经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有关研究成果宏观分析,机动车与停车位之比达到1∶1.2至1.5时,才能解决一座城市的停车问题,而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100万台,现有路内停车位、路外停车位、封闭停车位加起来才19.1万个,按1.2个泊位/车的相关规定计算,缺口率高达84%,再加上公共停车场规划执行不到位、公共停车场建设缓慢、停车场管理制度不健全、收费停车场日常监管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停车难”导致“停车乱”,“停车乱”加剧“交通拥堵”,最终演变为困扰城市发展、影响生产生活的最大障碍之一。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迫在眉睫。

  根据《条例》,我市将对停车场及停车泊位建设管理进行全面规范和调整,使各项工作进一步走上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通过对违法设置的地桩、地锁进行清除,对路外乱停车现象进行严管严罚、加快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进度、全面规范收费行为等具体措施,促使我市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方式灵活、管理规范、组织有序、绿色高效的停车体系。(记者祝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