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将施划道路停车泊位50万个 白色收费蓝色免费

23.09.2015  09:12

  2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日公布,10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为应对停车供需矛盾带来的交通拥堵、停车难等一系列问题,市建委本着“应划尽划”的原则,正计划在城区施划道路停车泊位50万个。市民看准了:收费泊位为白色,错时收费泊位为黄色,免费泊位为蓝色。

   主要内容

  理顺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体制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理顺了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体制,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明确了三级管理职能,明确了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各自职责。

   提出多方投资兴建停车场的要求

  条例提出了市人民政府在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的同时,更加注重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此外,条例还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多种媒介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位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服务。

   完善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相关规定

  主要作出5方面规定:多部门齐抓共管,合力做好停车场专项规划及供地、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原本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公共建筑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停车场以达到配建标准;最大限度地调动停车资源,对车库、车位不能满足需要的既有住宅区域、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以及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分不同情况作了规范;严格保证规划的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途。

   规范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管理

  为了做好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针对现实中一些停车场乱收费的问题,条例规定停车场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付停车费;明确停车场经营单位的义务;引导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错时停车;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公开进行招标。

   规范了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

  为了做好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条例对道路及停车泊位的设置和调整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并对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要求。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违法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的问题,条例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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