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13.03.2015  15:26

  今天上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据了解,《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已正式印发各地。《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更具操作性。

  《意见》指出,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有四类,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个人对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二是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三是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临时救助申请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一般程序由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审核、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或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公开发布并适时调整。对于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临时救助标准,采取不同方式予以确定。(记者李抑嫱)

(责任编辑:李咏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