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黄标车”禁行范围扩大

28.10.2016  16:06

  本报讯 (记者于剑南)27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即日起,我市将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将禁止“黄标车”通行,违反规定的车辆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黄标车”是指汽油机动车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Ⅰ、柴油机动车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李一鸣介绍,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是指包括长春市主城区、所辖县(市)区、开发区与公路0公里处接壤范围内的道路,此范围内都不允许“黄标车”通行,其中不包括高速公路、乡道、国省公路及干路等。“黄标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在三个年检周期内未年检的机动车在此区域内通行的,均会被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责任编辑:唐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