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245万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额度重大调整

09.09.2016  09:41

  为使医保基金发挥积极作用,更加充分的保障参保人的就医治疗,近日,长春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长人社联(2016)11号文件),调整长春市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城镇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220元,每年增加20元,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由原来缴费100元,增加120元,缴费标准调整为220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本次缴费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

  关注一:缴费标准

  2016年度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580元提高为640元,个人缴费由200元提高为22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420元提高为460元,个人仍缴纳40元。

  关注二:补助标准

  2016年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420元执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1。城市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640元。

  2。孤儿(由民政部门认定)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460元。

  3。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460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640元。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520元。

  5。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420元。

  关注三:及时到银行缴费

  城镇居民新参保的,缴费满两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居民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的,补足欠费满两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补贴的人群,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提醒广大参保居民,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参保的城镇居民,今年按原缴费标准执行,下一缴费期按新标准执行;10月1日以后参保的城镇居民,按新缴费标准执行。请广大参保人员及时到吉林银行缴费窗口,按照相应的缴费额度存入个人医保缴费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应按时缴费,也可提前预存,防止因缴费额度不足影响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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