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取消住房限购政策 两年以上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16.06.2015  10:33

  本报记者  温斯琪 

  今后,在我市购买住房将取消限购;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近日,我市下发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居民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意见》指出,目前我市已取消住房限购政策,即凡在本市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不受购房套数限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也无需提供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取消限购是全国性的大方向,目前全国多数省份均已取消限购,市房地局市场处工作人员表示,“此次出台的系列惠民政策,主旨是为了稳定住房消费,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实现合理回归。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效率,《意见》指出,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除别墅外的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且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同时,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支持力度,城区住房公积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存量住房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月还款额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的60%。

  为减轻居民购房负担,还将实施住房销售税收优惠。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无籍房登记后首次转让的,计税起始时间以房屋入住时间为准。对个人出租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统一按综合税率5.03%征税。

  此外,还将继续放宽历史遗留未登记住宅房屋确权年限,将2005年年底以前,主体资格消失的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列入清理范围,支持无籍房确权后上市交易。适时启动未登记非住宅房屋确权工作,补齐相关税费后,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