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出台房地产“新11条” 取消住房限购政策

15.06.2015  12:16

2011年1月28日,长春正式实施“限购令”,当时称“限购令”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不过,这之后政府一直没有明确发文表示取消“限购令”。

 

6月4日,长春市政府下发6号文件,出台包括“取消住房限购政策”在内的11条措施。这“新11条”都有哪些具体的政策?对市场和房价有哪些影响?新文化记者和您一起仔细研究研究。

 

新11条”中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政策——

 

取消“限购

 

非本市户籍不需证明即可买房

 

文件称,取消住房限购政策,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在本市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不受购房套数限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需提供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首付比例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

 

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除别墅外的新建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且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支持力度,城区住房公积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存量住房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月还款额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的60%。允许父母与子女组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