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15.04.2015  11:32

   城市晚报讯 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草案)》已起草完毕,公布在长春信息港、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官网和长春规划网上,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据介绍,本办法正式施行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日照标准高

  活动室、寝室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

  本办法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和公共建筑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集体宿舍等建筑。适用范围在长春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项目以及新区成片改造的棚户区、危旧房项目的新建住宅和既有东西向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大寒日不得低于1小时;(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其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三)老年人居住建筑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四)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五)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六)集体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

  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更新改造时,更新改造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在新区范围内,因不同建设项目或者同一建设项目内建筑互相遮挡,不超过项目内总户数2%的住宅日照标准可以降低至大寒日1小时,但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该住宅的日照情况如实告知购房人,并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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