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道路交通协管员的地位和身份将从法律上确定

07.12.2016  11:17

  当前,长春市已经步入城市机动化的高速发展期,机动车呈现出高速增长、高密度聚集、高频率使用“三高”趋势。“堵车”这个城市病也缠上了长春:交通拥堵从高峰时段向平峰时段拓展,由工作日向休息日扩展,从部分点段向区域性蔓延……

  “堵车”越来越厉害,“汽车城”该如何“自治”?6日,记者从长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获悉,《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这个由全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倒逼”而生的《条例》,究竟有哪些亮点和“绝招”?能否根治“汽车城”的堵车病?昨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进行了一系列采访。

   固化交通整治经验

  “截至10月末,长春市区机动车达到116万辆,仅今年前10个月就增加了10万辆。”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栾庆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快速增加的机动车给我市道路交通带来巨大压力。为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整治道路交通秩序,长春市于今年4月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活动。

  整治活动中,全市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协同配合,在组织领导、宣传发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后期管理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把这些好的经验、做法和成果巩固下来,进而形成一个长效的管理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条例》,其目的就在于固化交通整治经验,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栾庆文表示,《条例》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位法的不足,如在非机动车行驶规定中,对于使用手机、牵引宠物等没有具体的规定;对公交车下线行驶,以前虽然有规定,但是没有具体罚则。

   破解交通执法“瓶颈

  “《条例》是长春市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的实施条例、省里的实施办法、公安部的规章基本构成了我市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长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乔大勇介绍说,《条例》分总则、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39条。

  据介绍,《条例》不仅总结了我市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实践经验,科学固化了其中的有效措施,还借鉴、吸收了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切合实际,具有较强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有效解决了整治活动中暴露出的法制不完备的问题。

  乔大勇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破解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执法“瓶颈”,改善我市整体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及其管理者的行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必将发挥巨大作用。

   打通交管“最后一公里

  “《条例》的最大特色就是规定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这对长春市交通管理工作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栾庆文说,《条例》中详细规定了相关部门特别是一些主要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城市交通管理就不光是交通部门“单打独斗”了,而是全市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协同作战,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力。

  “过去,关于道路交通协管员的身份和地位问题,一直没有在相关法规中有所体现。”长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长春市律师协会会长田大原表示,《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通过地方性立法,从法律上确定了道路交通协管员的地位和身份,使他们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得到确认,这无疑将进一步壮大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合力。

  “《条例》的另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行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该怎样做。”田大原说,在城市化的今天,人人都是交通参与者。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提高社会意识、形成社会共治是关键。《条例》把行人纳入到地方立法中,既是立法上的一个巨大进步,也将强力助推长春市打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