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下月起实施

12.06.2015  11:29

  10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市轨道交通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将为广大市民享受轨道交通的便利和优质服务提供法治保障。

  轨道交通是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涉及规划、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综合开发和应急处置等重大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轨道交通专项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市人大常委会结合长春发展实际需要,超前制定了这部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法规,力求通过地方立法,解决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重点规范了轨道交通规划、用地、建设和运营管理,以及综合开发和授权执法等内容。条例在保障市民乘车安全方面作出了一些具体要求。首先,在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加强安全资金投入、消除安全隐患等方面,明确了运营单位的安全运营职责;其次,在加强乘客安全文明乘车等方面进行了要求,如严禁破坏运营安全设施;严禁攀爬围墙、栏杆、闸机,以及对阻碍车门关闭、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行为也作出了严格限制;另外,《条例》中对吸烟、吐痰、乞讨等一些不文明行为,进行了规定,从而保证了广大市民乘车的安全性与舒适性。

  多年来,在平交道口经常发生社会车辆与轻轨车辆抢行的情况,此次立法明确了轻轨的信号优先权,从而能够有效解决平交道口处的行车秩序。《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不封闭平交道口处,实行轨道交通信号优先。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轨道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服从平交道口管理人员指挥;在无信号情况下,非轨道交通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轨道交通列车。

  此次立法还提到了轨道交通保护区的相关规定。《条例》第五章明确了安全保护区的相关要求,其中第三十七条指出,在轨道交通车站、线路、场区等相关设施周边的一定范围内,设立安全保护区;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相关作业的单位、人员,应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得运营单位的同意。据相关专家介绍,此次立法对保护区的明确,可有效防止外来因素对列车运行干扰,并减少运营安全隐患。

  从扶持轨道交通良性发展的角度,《条例》确认了轨道交通企业在综合开发方面具有的权益。《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可以从事与轨道交通有关的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据介绍,在条例施行一段时间后,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记者连雅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