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 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3.10.2017  15:48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号

  《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已于2017年8月29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9月29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

  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市场调节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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