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2月1日起施行

18.01.2022  11:02

   原标题:

   科技创新搭载法治引擎 为振兴突破提供创新引领

   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2月1日起施行

  1月17日,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据悉,2021年8月中旬,长春市正式启动《条例》立法工作,长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期间,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张志军专题听取了《条例》调研及起草情况的汇报,对《条例》起草提出具体要求。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志厚带领调研组实地走访调研,针对《条例》制定中遇到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市长王子联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讨论研究相关事宜。《条例》共9章81条,重点从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科技人才、科技金融、创新环境等六个方面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加强科技创新领导与考核

  《条例》提出,设立长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科技创新考核。

   加强科技创新重大载体建设

  鼓励支持创新创业,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孵化体系,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创新载体建设。完善以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性发展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对运行成效突出的孵化载体给予补助支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建立多元评价体系。大力发展中试基地和应用场景建设,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应用型科技成果资源库和企业技术需求库条款,鼓励和支持发展军民融合成果转化。

   突出企业家在创新中的作用

  专门设置了科技企业家条款,加强科技企业家队伍建设,打造领军型、平台型企业家队伍,培育发展青年企业家,发挥企业家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域内外科技合作

  充分释放科技创新资源要素潜力,支持行政区域内创新主体,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创新合作体系,建立区域对口合作机制,加强与省内其他市、县(市)区科技创新合作。加强与相邻区域创新主体合作。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加强金融体系建设

  聚焦补齐长春市科技金融短板,将科技金融独立成章,设定了加强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保险机构依法为企业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建立健全科技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制度、科技贷款风险财政有限补偿制度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等条款。

   建立健全容错机制

  着重突出鼓励创新、勇于创新、包容创新的思想,按照“要像打造营商环境一样,打造创新环境”标准和要求,不断优化创新环境,对政府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设立了容错机制。

   (来源:长春晚报 记者:李德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