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15.04.2015  12:1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草案)》已起草完毕,公布在长春信息港、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官网和长春规划网上,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据介绍,本办法正式施行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日照标准高

  活动室、寝室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

  本办法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和公共建筑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集体宿舍等建筑。适用范围在长春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项目以及新区成片改造的棚户区、危旧房项目的新建住宅和既有东西向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大寒日不得低于1小时;(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其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三)老年人居住建筑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四)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五)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六)集体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

  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更新改造时,更新改造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在新区范围内,因不同建设项目或者同一建设项目内建筑互相遮挡,不超过项目内总户数2%的住宅日照标准可以降低至大寒日1小时,但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该住宅的日照情况如实告知购房人,并签订书面协议。

  住宅朝向>>

  每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要朝向

  被遮挡住宅只考虑主要朝向的日照要求

  每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要朝向。被遮挡住宅只考虑主要朝向的日照要求,其他次要朝向不考虑日照要求。

  不同平面布置形式的住宅,其主要朝向、主日照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条式住宅。1、南北向住宅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主要朝向,不考虑其山墙上窗户的日照,但特殊的端户型没有生活居住空间在主要朝向上开设窗户的,其山墙上生活居住空间的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1小时;2、东西向住宅以居住空间数量多的朝向为主要朝向。两个及两个以上朝向居住空间数量相等时,以卧室多的朝向为主要朝向;端户型住宅主要朝向按照南向、东向、西向的顺序确定一个主要朝向,但不符合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端户型住宅不得确定为主要朝向。

  (二)“L”形、“U”形、“”形住宅按照条式住宅叠加的方式确定主要朝向和主日照面。

  (三)塔式高层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及其它特殊形式的住宅,按照有利于日照的原则确定主要朝向和主日照面。

  特殊情况>>

  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考虑其日照遮挡

  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周边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一)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危险房屋需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二)经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复建、改建的;(三)在旧区改造范围内,拆除原有建筑,不增加原有建筑高度、不缩小原有建筑间距、不减少原有日照时数,新建学校、医院、文化馆、艺术馆等公益类项目的。

  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日照遮挡:(一)属于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二)临时建筑;(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建筑外墙面开设采光门、窗或者将非生活居住空间改为生活居住空间使用的;(四)位于主要朝向的非生活居住空间;(五)处于其他建筑日照阴影范围内,拟建项目对其没有造成新的日照影响的;(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日照标准,但建设单位已经予以收购、异地安置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间距>>

  平面错落布局的低层或者多层建筑

  应当逐个计算每个单元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应当在满足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建筑间距的要求。相关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有明确要求的,同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据介绍,建筑间距,是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楼梯间、电梯间、连廊、低层建筑门厅)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平面错落布局的低层或者多层建筑,应当逐个计算每个单元的建筑间距;高度错落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按照最不利点计算建筑间距。特殊形状的建筑,其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建筑间距只考虑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正向范围以内的间距,正向范围以外的间距不予考虑,但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

  被遮挡建筑属于住宅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一)遮挡建筑为坡屋面时,按照遮挡建筑檐口与屋脊的绝对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底层住宅底板绝对标高的差值分别计算后取其最不利点确定;(二)遮挡建筑为平屋面时,按照遮挡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绝对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底层住宅底板绝对标高的差值计算。

  同一座遮挡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的,按照前款的方法分别计算后按照最不利点确定。

  挡光补偿>>

  挡光费的补偿基准为

  每窗每平米每分钟300元

  生活居住建筑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原有日照时数,但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日照标准的,不予补偿。但在旧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周边生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数,但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日照标准的,被遮挡住宅所有权人积极支持旧区改建项目,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下列规定:补助金额(元)=∑100元/平方米·每分钟×每个窗户面积(平方米)×不同时间段内减少的日照时数(分钟)×对应时间段折减系数。

  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原有日照时数,但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日照标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一)位于新区范围内的;(二)位于旧区范围内,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划定的成片开发区域内的;(三)位于旧区范围内,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同一个建设项目,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原因,后期建设工程影响先期建设的;(四)2013年6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拟建项目遮挡使少量既有被遮挡住宅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日照标准,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被遮挡住宅所有权人协商,达成房屋收购、异地安置或者经济补偿协议。

  经济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金额(元)=300元/平方米·每分钟×每个窗户面积(平方米)×减少的日照时数(分钟)。减少的日照时数=本办法规定的日照标准-建后日照时数。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原许可的内容执行;已建成的建筑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时,按照建设工程建成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对原有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时数降低的补偿、补助,不适用本办法;已经签订补偿、补助协议的,按照原协议内容执行。

  建议方式>>

  请于4月20日前将意见及建议以下列方式反馈:

  电话反馈:88775763(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88779227(长春市规划局法规处)。

  电子邮箱反馈: [email protected] 。 (记者 姜永鑫)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