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下月起实施

23.04.2015  11:39

4月20日,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去年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对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下月起实施(资料图)

关注1

将残疾人康复纳入社会保障制度

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完善康复体系

为了加大对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力度,法规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康复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范围,并为残疾人康复提供下列救助和服务:1.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范围,并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2.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的机构给予补贴;3.对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假肢安装或者更换给予补贴;4.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六周岁以上家庭贫困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费用给予适当补贴;5.享受公共财政支持的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残疾人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免收康复训练费;6.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服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助和服务事项。

关注2

教育机构不得因其残疾而拒招

或在国家规定的条件外附加限制

接受教育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法规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逐步实现残疾人学前和高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

另外,教育主管部门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应当采取送教上门、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等多种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普通教育机构应当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同等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以外附加限制条件。

关注3

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

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作为重点保障对象落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等优惠措施。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和盲人,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时,应当优先予以保障。需要三层以下较低楼层的,优先予以安排。另外,将住房困难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住房困难群众救助范围,落实救助措施,提高补助标准。

关注4

资金扶持盲人

开办按摩服务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对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适当奖励。市、县(市)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至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

另外,公共财政投资或者政策扶持的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社区服务点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免费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盲人开办保健按摩和医疗按摩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其水费、燃气费、取暖费等费用按照居民用户价格收取;属于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房租按照原使用用途收取。

关注5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

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残疾人是弱势群体,各种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相关优惠和服务。法规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但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盲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一、二级肢体残疾人进入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

另外,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关注6

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可免费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

为方便残疾人无障碍出行,法规规定了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时,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市、县(市)人民政府支持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无障碍公交车和无障碍出租车,并设置便于识别的无障碍运营标志。

残疾人持专用乘车卡可以优惠或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轻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等提供便利,对取得C5驾驶证的残疾人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出行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免收停车费。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辆不得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