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区服务业供热价格每平方米下调到31元

23.11.2016  09:41

  22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日前长春市发改委、长春市财政局和长春市公用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服务业供热价格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至2017年采暖期起,对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服务业(即“经营性房屋”类)供热价格,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4元调整到31元。

  对已按原标准收取的热费的,供热企业要将多收取部分退还给用户,供热企业要专门设置窗口进行退费。对不选择直接退费的可结转下年度,按《通知》下发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冲抵下一年采暖期热费。有直接退热费的用户到供热企业办理。

  服务业供热价格调整后,供热企业收入降低部分由长春市财政部门会同供热管理部门测算后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通知。鉴于服务业(“经营性房屋”)供热价格下调到与“其他房屋”类供热同价,将现行的“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两类供热价格合并为“非居民”一类供热价格。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8]18号和长府发[2015]2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