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制定《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04.06.2021  11:32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长春市制定《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

  近日,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该条例已于2020年10月30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动。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及幼儿园以外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儿童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幼儿园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等,并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幼儿园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餐饮费、服务费和代收费。幼儿园收取的餐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克扣、侵占、挪用。

  幼儿园应当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取费用和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幼儿园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建园费和抵押金等额外费用。

  幼儿园应当接收并妥善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不得歧视残疾儿童。

  监护人办理儿童入园手续,应当出具儿童有效体检健康证明材料。禁止对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园考试或者测查。

  儿童入园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监护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接送。

  儿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监护人应当在入园前书面告知幼儿园。

  幼儿园建有食堂并提供用餐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健康的食品。幼儿园应当每周公示儿童食谱,应当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小学不得对新入学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者测查,不得划分或者变相划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应当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

  幼儿园不得向监护人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儿童教材、教辅资料以及玩具、教具、图书等。

  幼儿园不得组织儿童参加具有商业性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禁止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从业条件。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以实验班、特色班以及其他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的,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幼儿园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或者歧视残疾儿童的;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为儿童用药的;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的;向监护人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儿童教材、教辅资料以及玩具、教具、图书等的;组织儿童参加具有商业性质和无安全保障活动的;允许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办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对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办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小学对新入学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者测查,划分或者变相划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未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的,由监察机关对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城市晚报 全媒体记者:陆续 实习生:许照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