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修改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

03.04.2015  12:22

  2日,市政府通过媒介发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提出为做到改革决策和立法相衔接,对《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部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将《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原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热经营企业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需要发展热用户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将《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原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开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原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和停车场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删去原第二十九条。

  将《〈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原第五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房屋拆改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向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修正后的这三部政府规章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 徐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