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断水断电

27.08.202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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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断水断电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8月26日,记者了解到,《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收集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社会公众可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或者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寄送长春市司法局立法处(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邮编:130062)。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内容非常详细,对于业主的保护以及对物业公司的约束力都明显加强。其中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大家关心的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关于物业费的收取,物业资金的使用上,园区养狗以及电梯方面都有硬性规定,并且明确说明不得因为未缴纳物业费而私自断水断电断煤气断热。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审议批准物业服务合同;(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降低服务质量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示“物业服务”字样,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规定,电梯、消防设施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实施。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七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收取。具体标准和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指导价范围内确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决定,签订变更协议或者补充合同;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签订变更协议或者补充合同。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等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七十六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情况;(三)电梯、消防、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公共水电费用及分摊详细情况;(五)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公示信息,应当由物业服务人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

   业主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第九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等动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犬只等动物对环境的影响,并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行为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人未在显著区域公示有关信息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三条固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以中断或者限时限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城市晚报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