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又发放补贴啦!初次创业补贴5000元!

14.07.2020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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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n.sinaimg.cn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20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条件

  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中下列人员:

  (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乡镇及乡镇以下的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

  初次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单位或者个人填写《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户口簿及外出务工证明(附件2),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营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以及下列任意一项正常运营证明,创办企业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纳税或免税凭证,个体经营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此外,企业还应提供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或其他银行卡账号。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外地在长春市创业的离校二年内高校毕业生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申请。

  (二)初审

  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受理后,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方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符合资金发放条件。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初审合格后填写《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审批表》(附件3)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季汇总生成《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领名册》(附件4)和《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5),将申报材料复印件报送到长春市就业服务局,纸档和电子档一同上报,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长春市就业服务局、长春市财政局各一份。每年材料报送长春市就业服务局截止时间12月10日。

  (三)审核

  长春市就业服务局审核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上报的材料,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审核合格的项目由长春市就业服务局确定拟发放对象。

  (四)公示

  长春市就业服务局将拟发放对象名单返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各城区、开发区就业局和长春市就业服务局在《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审批表》(附件3)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长春市就业服务局按季汇总生成《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汇总表》(附件5)报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复核合格后将资金拨付给长春市就业服务局,长春市就业服务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五、有关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可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聚集区域设置宣传展板、广告牌等;可借助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推送政策宣传片、短视频;可通过建立微信群、QQ群定期发送政策解读等,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二)优化业务流程。各城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申报和审核流程,可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核实或依托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提高补贴审核发放准确率。

  (三)加强资金监管。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资金,并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标记,不得再申请享受初次创业补贴。

  (四)外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含九台、双阳)根据本通知,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的有关工作程序,所需资金由地方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

  2、吉林省返乡农民工务工证明

  3、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审批表

  4、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领名册

  5、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汇总表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和《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9〕59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操作性,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1、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当年新招用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时间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2、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年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3、各类用人单位招用贫困劳动力。当年新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含贫困劳动力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拨付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单位补贴每季度申请拨付一次。

  1、申请。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向长春市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提供材料如下: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身份证明、《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法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风险承诺书》、《劳动合同》、销售服务明细或进货清单凭证、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及缴费名册、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初审和考察。长春市就业服务局对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

  3、审核。由长春市就业服务局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初审和考察合格的单位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在长春就业创业网公示,公示期3天。通过公示的单位,由长春市就业服务局出具《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名册》。

  4、支付。社保补贴按季进行支付,每季度末25日前用人单位到长春市就业服务局填报《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和《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名册》,长春市就业服务局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数,用人单位持《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和《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名册》到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复核认定缴费额度后报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审核后的《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名册》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长春市就业服务局,长春市就业服务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这些问题请注意

  1、外县(市)(含九台区、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的有关工作程序,所需资金由地方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2、凡是享受过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就业困难人员,不能按照本通知申报企业吸纳社保补贴政策。

  3、自2019年8月起,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和标准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本通知进行申报。

  4、本通知中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执行。

  5、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力度宣传企业吸纳各类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积极开发辖区内适合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贫困劳动力的就业岗位,有针对性开展好对接服务,提高就业援助效果,确保居民就业工作得到深入落实。

  6、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追回已发放资金,并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标记,不得再申请享受补贴政策。

   (记者:毕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