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长春停车收费需公示 不开发票可拒付费

23.09.2015  14:43

9月22日, 长春 市人大常委会就《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据了解,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长春市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于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机动车停放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长春市区内停车泊位缺口大约80多万个,缺口率为八成以上。停车供需矛盾加大,不仅带来交通拥堵、停车难等一系列问题,也使管理中的矛盾日渐凸显。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工作,条例规定,停车场在市政府的综合协调和统一领导下,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同时,也明确了三级管理职能。

具体细则: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停车场

条例规定,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停车资源。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原本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公共建筑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停车场以达到配建标准。

对于车库、车位不能满足需要的既有住宅区域、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的开放式场地,以及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可由相关部门或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意见,对于符合要求的,可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一施划;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途。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停车收费需公示 不开发票可拒付停车费

为了做好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为了避免出现停车场乱收费问题,条例规定,停车场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公示牌,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停车场要确保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持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和完好;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

处罚规定:公共区域私设地桩、地锁最高可罚1万元

为了做好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条例对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代履行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停车场经营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停车场内机动车损坏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他人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他人车辆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新文化报(董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