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两爆竹销售点被摘牌 四环内无烟花爆竹销售点

12.01.2017  08:35

  近年来长春市政府对烟花爆竹的禁燃工作高度重视,从2016年12月19日开始到2017年2月11日,长春市将开展2017年春节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严查存储、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1月9日下午,长春市二道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二道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将长吉南线两家已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烟花爆竹销售商店的牌匾进行了拆除。

  9日下午14时左右,记者跟随二道区市容局的工作人员来到长吉南线三道段两家鞭炮销售商店门前。记者看到,两家商店已经关门停止营业,室内也已经搬空没有烟花爆竹的存货,但牌匾还在,店名下方还有经营者的电话,工作人员正在对一家商店牌匾上的店名及电话号码进行拆除。

  据二道区市容局英俊大队副中队长邵亚男介绍,今年初,该鞭炮销售商店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已经到期,已经不具备营业和设立牌匾的资质,市容局工作人员与商家联系后得知,该销售点已经停止营业,但是店名和联系电话还在牌匾上,为了响应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避免有人给商家打电话私下进行购买等情况的出现,在与商家进行沟通后,执法人员协助商家对牌匾上的店名及电话号码进行拆除。

  长春市禁燃办工作人员刘嘉向记者介绍,今年四环路以内的区域没有审批烟花爆竹的经营摊位和销售点,按照《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本市四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四环路以外的公园、广场、市集、加油站、国家机关等多处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非法运输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和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