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标车”限行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21.11.2015  11:46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黄标车”限行范围和时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黄标车”是指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

  二、自2015年12月15日起,将现行的四环路以内6时至20时禁止“黄标车”通行的规定,调整为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以内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任何个人不得驾驶“黄标车”在调整后的限行范围内通行。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驾驶“黄标车”在调整后的限行范围内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长府通告[2014]5号)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2015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卢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