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问责条例》发挥“紧箍咒”作用

19.07.2016  16:06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新华社)

  党内相关问责制早已有之,只是此前相关问责机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与具体、细化与严格的体系。而《条例》的出台与印发,将党内问责制法律化、系统化、标准化、具体化,可谓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从严治党的进步与利好。

  从《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看,其不仅明确了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同时也具体化了6种问责情形,还有7种可以相互综合使用的问责方式。其中,6种问责情形包括: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驰,不担当、不负责。可以说,这囊括与兼顾了当下党内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一些党员干部庸懒散和不作为等。《条例》相当于给广大党员干部戴上了“紧箍咒”,其于依法行政、从严治党的积极意义,无疑是不言而喻的。

  但应该注意的是,“孙猴子”戴上了紧箍咒,成了“孙悟空”,并不意味着其就会主动遵守规则,不再胡为乱来。真正让“孙猴子”受到约束,从内心深处变为“孙悟空”,还需要更多的教化、需要“唐僧”不时地念念咒语给予惩罚。

  同理,有了《条例》后,要想让一些不作为的党组织真正发挥为民服务职能,要想让一些党员干部戒除胡作非为甚至违法乱来的、不守规则的“猴性”,一方面,我们还需要从严落实《条例》,做到坚决依法行事、依法惩罚,将相关问责制作为从严治党的利器,坚决落实到位。至少要做到该问责的一律问责,该严惩的绝不轻饶。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法律规定。如相关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等,其在试行了一段时间后,是否确立与推行,也该提上议事日程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将权力关进法律与制度笼子”的重要一步,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大进步,值得我们期待。相信通过抓落实、共建配套制度等综合手段的运用,其将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更强大、更健康、更廉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基础和保障!(北方)

(责任编辑:李咏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