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规划局出台围墙门卫室等建筑物的规划管理规定

14.12.2014  13:27

  围墙、门卫室,这些貌似不起眼的设施,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8日,《长春市规划局围墙及门卫室规划管理规定》出台,对围墙和门卫室等建筑物的规划管理,进行了详尽的规范。

  规定要求,除军事设施、监狱、涉密单位、党政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工业园区、封闭居住小区等对安全防范有要求之外的用地不得进行封闭围墙建设。新建、改建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米且其建筑及基础不得超出用地界线,并不得侵占绿化、市政管线等城市公共空间。门卫室的位置须在建筑控制线内建设,确因用地限制可按围墙要求退线,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围墙建设形式也做了相关要求:  围墙建设应当体现“通透、美观”的原则,以绿篱、栅栏等通透形式为主。且项目用地封闭围墙高度不得大于2.0米,围墙底部连续实体高度应当小于0.9米,单片实体围墙长度应当小于1.2米,累计实体围墙总长度应小于围墙总长度的1/5,且应间隔布置。另外,居住小区内首层住宅独院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5米,围墙底部连续实体高度应小于0.6米,单片实体围墙长度应当小于1.2米且应间隔布置,住户间分隔围墙可设实体围墙分隔。 (记者  刘瑛) 

(责任编辑:杨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