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童受伤 行人和司机都担责

09.02.2015  07:35

    中国吉林网白山讯 2月3日14时许,抚松县松江河镇居民李某驾驶三轮货车在松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到抚松县十中附近路口时,正在由西向东过道的10岁男孩杨某撞到了三轮货车后车厢处受伤倒地,路人忙喊李某停车,将10岁男孩杨某送往医院,经检查,男孩杨某左侧锁骨轻微骨折。2月4日男孩杨某出院回家休养。2月4日10时55分,男孩杨某的父亲与三轮车驾驶员李某来到抚松县松江河司法所就男孩杨某住院检查、治疗等花销及后续营养费请求调解。

    调解员告诉记者,此事根据《交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第六十三条,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二)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通过这件事男孩的父亲作为监护人也应该接受到教训,让孩子独自行走前得让孩子知道应该遵守的交通法规。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三轮车驾驶员李某一次性支付杨某2500元,杨某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李某索要赔偿,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

    (潘玉慧 张荣玲 记者 杨玉川/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