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应定期心理检查

21.04.2015  11:48

  20日,记者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批准,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市现有各类精神障碍患者约4.6万人

  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市现有各类精神障碍患者约4.6万人。1995年我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精神障碍防治康复工作的试点城市。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精神障碍防治、康复、救助与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体系薄弱等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本条例共四十二条。重点规范了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心理健康检查、咨询、热线服务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等内容

  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条例》规定,相关部门要建立严重精神障碍实行发病报告制度,明确了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同时规定,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公务员警察等公职人员应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检查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关心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检查、评估和辅导。这里提及的“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主要包括:工作强度大、心理压力大的劳动竞争类行业职工;时刻面对公众监督、一举一动都有一定社会压力的公务员、警察等公职人员以及教育、新闻报道、医疗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关系群众生命安全的汽车、火车驾驶员及飞行员等。

  市卫生计生部门要设立心理援助热线

  “市卫生计生部门要设立公益性心理援助热线,为社会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另外,《条例》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建立心理危机的预防、预警和干预机制,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并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应当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每年接受一次以上的精神卫生专业培训。

  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精神救助

  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且查寻不到其监护人的,由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经确诊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给予相关救助治疗,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住院手续。

  另外,对于伴有外伤或者明显躯体疾病流浪乞讨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移送相关医疗机构先行诊治,待外伤或者躯体疾病康复后再由民政部门移送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从事心理治疗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治疗最高罚款一万元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违反上述规定,由卫生计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符合规定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最高罚款一万元

  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记者:孟颖)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