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 决定人大三次会议时间

16.12.2014  11:49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

决定明年1月中旬召开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会期四天  

  本报讯  (记者连雅婕  通讯员张冬梅)1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明年1月中旬召开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会期四天。

  上午,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对《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及说明、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情况的说明》,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

  全体会议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上述有关议程和市政府《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书面)》、市人大人选委《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视察意见(书面)》进行了分组审议。

  分组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树国主持召开了主任会议,认真听取了分组审议情况的汇报。 

  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表决稿)》和《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树国,副主任龙华、王宁、闻弘、陈克信,秘书长吴强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共46人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剑主持会议。 

  副市长李祥、王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德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海胜,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部分公民旁听了全体会议。

(责任编辑:卢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