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市立法工作地方特色突出 让百姓充分享受制度红利

26.12.2014  14:32

  年终岁尾,人们都在盘点一年的收获。家住朝阳区清华路的陈女士说,在众多收获中,最令她感到骄傲的是,自己提出的一条关于绿化的建议被市人大常委会采纳,并被写进修订后的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为了使地方性法规更具可操作性,更加务实管用,对每一部法规草案,我们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各方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常委会除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还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同时,将每件法规草案都印发给200位市人大代表,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此外,还邀请立法顾问和专家学者,对法规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建议,真正做到集中民智、汇集民意、体现民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是实现这一总目标的第一步。2014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强化地方立法监督,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市人大常委会在今年的立法工作中,突出地方特色,积极推进民生领域立法。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步伐加快,“一路多名”“不使用标准地名”“擅自命名”“更名和损坏地名标志”等问题不断出现,社会各界反映较强烈。因上位法出台较早且规定的比较原则,原《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中又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地名管理部门在应对上述问题时缺少直接法律依据。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现行《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条例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南北为街、东西为路”、采用距离编码法编排门牌号等命名规则,规定“不得实行有偿命名”,“不以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针对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一路多名”现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中为同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统一的名称”等,进一步规范我市地名管理。

  近年来,园林绿化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森林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日趋强烈。而原绿化条例许多条款和内容已不符合我市实际和上位法的新要求,为此,在反复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成功修订了《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条例》根据长春冬季气候特点,规定“冬季清除冰雪时,严格控制使用影响植物生长的融雪剂等化学产品;含有融雪剂等化学产品的积雪不得堆放在绿化带内”。《条例》就城市绿化影响居民住宅通风采光的问题,规定“严重影响居民住宅通风采光的”的,可以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进行修剪。

  《条例》还对建设工程绿地率作出严格规范,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实行高额度城市易地绿化补偿,保证工程绿化建设。

  烟花爆竹事关百姓人身、财产安全、防火安全和城市环境,依法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结合我市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了《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条例》将建筑相对集中、人口较为稠密的四环路以内区域划定为禁燃区域。规定四环路以内任何时间(含春节等重大节日)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全面禁止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相关活动;市区四环路以外的山林、园林、绿地、水源地,如莲花山、净月潭等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禁燃区域;遇有6级以上大风以及中度以上霾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邮政条例、轨道交通条例、残疾人条例……每项条例都事关民生,每条法规都情牵民意。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我们就是要通过立法,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百姓充分享受到立法带来的制度红利、法治红利。”(记者 连雅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