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长春正式停热 停热前热企擅自调低供暖温度属侵权

07.04.2015  11:05

  不遇极端天气,供暖期不会延后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各大供暖单位了解到,根据长春市弹性供热的要求,在4月10日前后,气温不达到零下5℃,长春将在4月10日停止供暖。长春市供热办要求,在法定供暖期间,任何供暖单位不得提前停热,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气温逐渐回升  延长供暖不太可能

  对于居民来说,供暖延后是件好事,但是老百姓的希望是否能成为现实?昨日,记者来到长春市热力集团,一位负责人表示,如果不遇到极端天气,供暖期不会延后。据市气象台预测:从7日开始,未来一周长春市气温有逐渐回升的趋势,因此供暖延后不大可能。随后,记者又走访了长春市各大供热企业,他们均表示,目前没有接到延时供热的信息。

  按照政府规定,长春市供暖期应到4月10日结束,但距正式停热还有近3天的时间,有的居民家暖气已经没有了温度。对此,长春市供热办表示,4月10日前决不允许停炉。在本采暖期,长春已经建立供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不良企业将退出供热市场。                                            市民反映  部分热企不及时测温

  暖气不热要涉及测温、退费,长春市也已出台了关于测温退费的规定。但是,有的居民反映,部分供热单位没有在这个采暖期很好地执行测温。家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的赵先生说,采暖期开始到现在,他多次要求测温,但供热单位一直都没来。

  据了解,部分供热单位都是看天烧煤,一旦监管松懈,他们就开始搞低温运行。另外,也有的居民认为,测温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居民觉得家里冷,可供热单位不承认停热,就是不来测温,这就缺乏公正的监督机制。

  信用等级不合格热企将被淘汰 

  据长春市消费者协会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供热出现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现在用户和供热单位之间形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既然用户按要求缴纳了采暖费,就成为了权利的主体,理应享受约定的权利。如果经营者没有完成给付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那就应该给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长春市供热办工作人员表示,供热单位擅自调低供暖温度,导致居民家中暖气不达标,属于热量“短斤少两”、服务“缩水”的表现,是侵权行为。4月10日供暖期结束前决不允许停炉,一旦发现,一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另外,2011-2012年度采暖期,长春已建立供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该制度将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进行排名,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对于供暖考核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将逐渐清除供热市场。同时长春市将逐渐取缔小锅炉的供热局面,供热温度不达标问题,将逐渐解决。(记者  王春胜)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