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女子在手牵手水果店打工近半年遭辞退被欠薪

04.02.2016  11:09

去年8月,谭女士来到位于 长春 市长新街上的一家手牵手生鲜水果店打工,做起了入库员,当时与店方商议月薪2500元,每月20号发工资,双方并没有签劳动合同。谭女士说,自己干了两个月后,店里的进货量不断增加,工作越来越辛苦,于是自己就向店方提出想涨工资。

11月中旬,谭女士得到店主涨工资到4000元的承诺后,就继续在店里工作。可12月20号到了该发工资的时候,这钱却始终没到账。考虑到可能是店里年末事情较多,她也就没多想,可到了今年1月16号,不但工资没到账,店长也找她谈话,称她的工作量没有之前大了,要将她的工资降到2500元。

谭女士认为,自己这段时间的工作量并没有减少,而且自己也都按时完成了,店长提出的降薪要求她不能接受。也是从那天起她就没再去店里上班,工资也始终没有着落。1月18号,她再次来到店里询问工资的事,不过店方表示,没有发工资是因为谭女士的工作存在失误。20号,谭女士再次找到店里,此时店长不在,一名工作人员帮忙联系了店长苗女士。

苗女士表示,并非因为谭女士工作有失误才不发工资,而且店里也没说过辞退谭女士,是谭女士自己不来上班了。另外,近期店里太忙,员工的考勤统计没有完成,而按照店里规定,每名员工都要考勤,考勤记录与工资挂钩,考勤没拢完,也就无法计算苗女士应得的工资。对此谭女士表示,自己从没请过假,每天都按时上班,不过,店内的办公室并没有考勤机,平时只是售货员考勤,并没有人要求入库员也考勤。

对此, 吉林 熠融律师事务所宗丽娜律师认为,如果谭女士确实在用工期间按时去水果店上班,产生了事实的劳动关系,那么无论谭女士是否有考勤记录,都可以向水果店主张索要工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用工者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给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赔偿。谭女士现在可以向劳动稽查大队投诉,索要应得工资,而对于双倍工资的赔偿可以向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长春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