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7月24日起可提取公积金余额支付首付款

30.07.2015  08:29

中国吉林网讯 昨日,记者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建发[2015]15号)《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以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长住金管字[2015]5号)《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请示》的批复》文件精神,进一步放宽提取政策,允许缴存职工及配偶和组合贷款共同还款人及配偶在办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什么样的条件可提取账户余额?提取余额又需要哪些材料呢?对此记者采访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处的工作人员。

7月24日起可申请提取

问:要想提取账户余额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答:自2015年7月24日起,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实现放款后的职工;主借款人为单人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只允许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夫妻双方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只允许夫妻双方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组合贷款的允许主借款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个人账户许保留2万元以上余额

问:账户内所有金额都能提取吗?

答:并不是这样的,自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放款之日起30日内且距离上一次提取时间超过12个月允许提取;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主借款人单人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首付款的,个人帐户须保留2万元(含2万元)以上余额,帐户余额不足2万元不得提取首付款;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组合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首付款的,组合双方帐户须合计保留4万元(含4万元)以上余额,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帐户合计余额不足4万元不得提取首付款。组合双方配偶提取首付款的不受金额限制。

问:之前才提取过余额还能提取了吗?

答: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无法签订委托冲还贷协议的职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按提取首付款政策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是提取首付款的,不允许提取当年贷款还款额,提取首付款满12个月后,可按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办理提取业务。二是不提取首付款的,可在还款2个月且距离上一次提取时间超过12个月后按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办理提取业务。

问:申请提取余额必须提供委托冲还贷协议?

答:大部分集中缴存的账户是必须的,只有一小部分特别的缴存账户无法签订委托冲还贷协议。而这部分缴存职工以组合贷款方式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无法签订委托冲还贷协议的,只允许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按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办理业务看好要带啥材料

问:要是满足这些条件,想要办理提取余额需哪些材料呢?

答: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首付款收据原件;单身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组合贷款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单身无需提供);职工提取时,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须同时提供提取申请表,公积金卡或工行、建行卡。(记者 周博/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