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10月25日前 用户要交齐采暖费

21.09.2018  18:01

  供暖期将至,20日,记者从市公用局获悉,本采暖期,供热用户要在10月25日前交齐采暖期热费,供热期不需供热的用户需在9月25日前提出申请。

  今年供热收费标准,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27元(建筑面积),非居民(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31元(建筑面积)。非居民(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层高超过3米的,每超0.3米,热费加收5%,最高加价不超过50%。层高超过6米的与供热企业协商价格。根据长公联字[2013]8号文件,阁楼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标注的,层高超过2.2米的部位按全面积计算,不足2.2米的部位按1/2面积计算,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热用户应当在每年的10月25日前交齐采暖期热费,逾期未缴费的按照合同中约定收取应缴热费5%的违约金。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热用户面积、产权发生变化的,应当与热企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期不用热的用户,应当于9月25日前提出申请,缴纳20%的基础热费,逾期未缴费的按照合同中约定收取热费总额5%的违约金,每年10月25日前持用户信息卡到所属分公司申请恢复供热。(记者 于吉)

  来源:长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