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挑一头羊“薅毛” 劣迹败露终获刑

19.02.2016  12:04

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由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某、尹某、刘某盗窃一案。有意思的是,3人在集体作案后,又分头作案,而盗窃目标都是同一场所,真可谓是“可着一头羊薅毛”,最终3人因此劣迹败露获刑。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金某提议与尹某、刘某预谋盗窃。之后,3人在延吉市原州公安局对面2楼仓库,用事先准备好的锤子,砸碎门玻璃的手段进入仓库内,窃取仓库内的东方瓷白酒3箱。经鉴定,被盗的3箱白酒价格为6948元。尝到甜头后,当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尹某再次到原州公安局对面2楼仓库内,用锤子将暖气片砸下来,在搬运过程中,被接到报警赶赴现场的延吉市公安局进学派出所民警抓获。2月12日,被告人刘某在原州公安局对面2楼仓库内,窃取2瓶白酒,准备离开时,被接到报警的民警抓获。

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尹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第二起盗窃事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尹某、刘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会继续追缴赃款、赃物,退还给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