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朋友抵押车借走两万元 如今钱车两空

17.10.2015  11:10

15日,王先生反映,去年徐先生把一辆捷达车抵押给他,借走两万元,期限一个月,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不想,去年9月份,警察却找上门儿要把车开走,称这辆捷达车另有原主,原车主已经报警要将车追回。警察把车开走了,拿着抵押协议的王先生却找不到借款人徐先生。

拿亲属捷达车抵押借两万元

签了合同觉得挺保险

2014年王先生在朋友尹先生的介绍下认识了一位徐先生。同年5月份,徐先生称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急需用钱,愿付一定利息,并用捷达车抵押向王先生借两万元现金。王先生看过徐先生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后,决定借钱给他。为保险起见,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尹先生是担保人,尹先生的两个朋友做了见证人。

双方约定,王先生借给徐先生两万元钱,期限为一个月,利息1000元每月。徐先生把亲属李先生的银色捷达车抵押给王先生,抵押期间王先生可以使用该车。徐先生把车主李先生的驾驶证一并抵押给王先生。签完协议,王先生给徐先生拿了两万元钱,把捷达车留下了。

徐先生并不是车主,王先生又怎么会相信他有权利处置这辆捷达车?王先生提供了当时签订的抵押协议,上面明确表明,徐先生借的两万元钱是供车主李先生使用。“徐先生说李先生进监狱了,是为了帮李先生运作一些事情,他才代李先生把车抵押借钱的。”王先生说,他当时很相信徐先生的话。

借款人失联钱没还

车主报案要车

按照抵押协议约定,那辆捷达车王先生一直在使用。一个月的期限很快就到了,在这期间,王先生多次试图联系徐先生,但是对方的电话不是关机就是不通,一直联系不上。抵押期限刚过时,王先生没有着急,以为徐先生只是因为忙而没来得及还钱取车。

去年9月份,王先生接到派出所的通知,告知他捷达车车主报警寻车,王先生开的车是李先生丢的车。“是车主的朋友在路上看见了我开着这辆车,然后告诉车主,车主就报案了。”王先生说,他开始还以为是误会,想着自己手里有协议,可以向警察和车主解释明白。

“没想到车主李先生说,他根本不认识徐先生,他的车几个月前丢了,驾驶证在车里,虽然没报案,但一直在找车。”徐先生说,因为李先生能够出具很多证明他是该车车主的证明材料,最后,绿园区公安分局经侦科将这辆车追回,车主李先生把车开走了。

事情的发展让王先生始料不及。

钱车两空

怀疑掉进一个诈骗坑里

事情过去一年多了,王先生还在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徐先生,抵押的车被开走了,他的钱什么时候能要回来?看着抵押协议,他常常辗转难眠。仔细回想起来,他怀疑自己掉进了诈骗坑里。

王先生在把两万元钱借给徐先生的当晚就没有联系到徐先生,他怀疑拿到钱以后徐先生马上就切断了和他的联系。王先生和担保人尹先生都打不通徐先生的电话,而且对其了解非常少,除徐先生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号外,他的职业、收入、家庭情况、住址等,王先生一概不知。

王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徐先生的身份证照片、抵押协议、李先生的驾驶证照片。“谁家的车丢了几个月,会不报案找?我怀疑碰上诈骗团伙了。”王先生说,接下来他会调查一下徐先生提供的证件是否属实,尽快把自己的两万元钱要回来。

律师说法

抵押合同不生效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就王先生遇到的这一借款事件,记者联系了 吉林 铭英律师事务所张新峰律师进行咨询。张律师给出了几点建议:

首先,王先生和徐先生签订的抵押合同是不生效的。根据法律规定,要用车辆抵押进行借款,首先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徐先生抵押给王先生的捷达车并未经过这一手续,只是私下交易,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王先生和徐先生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在合同上签字担保的尹先生担保事实生效,需要承担民事上的担保责任,徐先生到期不归还借款,尹先生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徐先生虚构了自己可以支配这辆捷达车的事实,使王先生信以为真,借给徐先生两万元钱,已经涉嫌刑事诈骗,王先生可以到公安机关报警立案。

长春 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