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超时死亡不算工伤,也是病得治

08.09.2016  04:04

  背景:深圳市某企业员工家属童先生,因为给妻子继续治疗“超限”5小时终告不治,无法认定为工伤,与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近日,童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

  新京报发表于立生的观点:“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的规定见诸《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反之,即不视同。这首先会带来伦理风险问题:是为了一线希望全力以赴继续抢救?还是为了工伤保险待遇限时放弃抢救?不同疾病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规律。有医生曾指出:“脑血管疾病不大容易致人猝死,最危险的时候往往是发病后的72小时前后。”抢救病患,本就是一连串的紧急事件,又岂能以一道“48小时”的杠杠,加以机械生硬地割裂?《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本是保障因工致伤、致病、致残、致死的职工获得医疗待遇和经济补偿,并倒逼用人单位更好落实职工休息权,是否“视同工伤”的判断标准设定,就应着眼于突发疾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联系,而无关“抢救时限”这样的非本质因素。判断标准的设定和修改完善,也得多听听医疗界与民众意见,使之符合医理与人伦常理。

  小蒋随想:工伤的前提是因为工作受伤或死亡,鉴定工伤理当考量劳动者伤亡与工作有没有关系。然而,现实常常存在不确定性。比如,心脏病、脑血管病等与生活习惯、工作压力、先天缺陷都可能有关。所以,劳动者“突然倒在工作岗位上”,到底是因为什么,并非一下就能搞清。或许,“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就是基于劳动者死因不确定下的“一刀切”。这一规定显然不科学,多半是对企业要求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妥协。引人争议的还有,如果劳动者长期超负荷工作,却在家中或下班后猝死,难道就与工作和工伤无关吗?发病也要“选对”时机和地方,死也要死在“规定时间”内,并非灰色幽默,而是关系到劳动者与其家属的现实权益,让人怎么想都不对劲。是否属于工伤,还得回归对事实依据的考量,需要医疗机构给出鉴定意见,结合劳动者工作负担与压力,在通盘考虑的基础上,由仲裁机构作出责任比例划分。

  京津冀医检结果互认会否阳奉阴违?

  背景:10月1日起,北京、天津、河北的132家三级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所的检查结果将实现互认。接诊医院原则上对互认项目的检验结果要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京华时报发表郑山海的观点:部分医疗机构对结果互认工作有一定抵触情绪,因为检查结果互认在减少病人花费的同时,也减少了医疗结构的收入,这使得一些医疗机构阳奉阴违,很多工作得不到落实。其次,相关制度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医疗机构和病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医生的责任不够明确,一旦在某些检查结果的解读上出现差异,责任难以认定。最后,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检验差异,尚不能完全消除。检验结果互认,需要以检验水平的同质为前提,这不但与设备本身有关,更与试剂状态、检验人员的操作、仪器的校验有极大的关联,而在这些方面存在的差异也给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制造了障碍。建立更加合理的医院创收机制,完善医疗责任认定的法律制度,让医生从不确定的责任担忧中解脱出来,使之成为完善医疗环境的有力抓手。同时,加强京津冀检验机构间的合作,制定三地统一的检验质控标准,为人员流动搭建平台,这些都可以依托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而不断展开。

  小蒋随想:最近,由于身体原因,我在北京的两家三甲医院做了相同的检查。第二家三甲医院的大夫要求我做重复检查的理由是,二次检查有利于确诊,避免一次检查结果不准产生误诊;再者,它们是专科医院。言下之意,比第一家三甲医院更专业。医生的理由听起来挺充分,患者好意思说不吗?此后,通过对比两次检查报告中的“检测精度下限”,我也发现差异,它们的数值相差整整一倍!说白了,不同医院的医生要求患者做重复检查,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医生们只相信本院的检查结果,只对根据本院检查结果做出的诊断负责。此外,在未实行“医事服务费”(未提高医生诊疗费)的医院,知名专家的挂号费仅为14元,主任医师的挂号费为9元,副主任医师的挂号费为7元,主治医师的挂号费只有5元,低诊疗费使得有关医院与医生倾向于让患者做检查“创收”。以我的经历,北京的三甲大医院对“兄弟单位”的检查结果尚且心存芥蒂,甚至打着利益的小算盘,要求京津冀三地之间三级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所的检查结果互认,背后的质疑和抵触不难想象。简言之,如果解决不好检测设备与标准一致化,倘若不能厘清由检查结果差异产生的误诊责任,假如以检查养医未能有效破解,三地检查结果互认难免出现阳奉阴违。

(责任编辑:贾晓敏  )